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省法院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的通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全省法院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的通知
鄂高法〔2025〕95 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武漢海事法院、武漢鐵路運輸中基層法院,機關各部門: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升湖北法院涉外審判質效,更好服務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建設,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進一步明確湖北法院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如下:
一、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 3 個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江夏區 2 個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三、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江岸區、黃陂區、新洲區 3 個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四、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東西湖區、江漢區、硚口區 3 個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五、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漢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蔡甸區 4 個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六、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襄陽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七、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宜昌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八、宣恩縣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九、隨縣人民法院集中管轄隨州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十、鐘祥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轄荊門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十一、漢川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孝感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十二、沙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轄荊州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十三、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十堰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十四、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黃石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十五、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鄂州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十六、浠水縣人民法院集中管轄黃岡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十七、赤壁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咸寧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十八、天門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天門市、仙桃市、潛江市 3個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十九、武漢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應由武漢鐵路運輸法院和襄陽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適用本通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