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區法院借力信息化執結積案
作者: 張斌 發布時間:2018-09-30 訪問次數:4422
近日,荊州市荊州區法院紀南法庭利用全國法院執行查控系統,在云南省迪慶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順利執結一起長達四年之久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當場收到執行款轉賬支票的原告李某如釋重負,并對法官表達了感激之情。
原告李某受被告周某某雇請到云南省康縣勐英路連接線工程從事橋梁施工,2014年8月原告李某受被告周某某安排在雨天從事焊工作業,后在施工中從高處摔下受傷,經鑒定,其傷殘程度為七級。據查,施工工地由云南某市政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被告郭某某,被告郭某某將混凝土澆灌、扎鋼筋等部分工程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被告周某某。原告李某在事發后向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郭某某、周某某、云南某市政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損失,經一審、二審,最后判令郭某某、周某某、云南某市政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今年5月8日,李某向紀南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承辦人與周某某、郭某某取得聯系并向周某某、郭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但被告周某某一直拒絕履行賠償義務。
承辦人運用全國法院執行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周某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宿遷市洋北鎮營業所的賬戶中有存款后,立即與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取得聯系,委托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扣劃周某某在銀行中的存款,同時,積極與云南省迪慶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取得聯系,委托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代為向云南某市政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該公司在收到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后積極與承辦人聯系,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至此,該案判決的賠償金額123535.60元已全部足額履行完畢。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