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宜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特種機動車輛在工作場所作業時發生責任事故導致第三方人身傷亡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付原告110000元。
2016年7月22日,被告劉某駕駛施工車為曾某吊樓板,因視線和指揮原因,將正在二樓施工的周某撞倒摔在樓下,意外身亡。事故發生后,被告劉某協議賠償原告130000元經濟損失,其余損失由原告向其他侵權人索賠。但被告劉某以種種理由拒不支付。2017年6月13日,受害人家屬將劉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訴至宜城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特種機動車輛在吊裝作業過程中不慎致人死亡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本案被保險車輛作為特種機動車輛,主要用于特殊作業而非道路行駛,被告保險公司如將本案特種作業車輛的被保險范圍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違背了交強險的設立宗旨,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比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的規定予以賠償,更符合立法精神。同時,中國保監會在《關于交強險條例使用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8]345號)中也曾明確回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故依法作出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的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襄陽中院維持了判決。
法官說法:特種作業車作為作業設備車輛,用于特殊作業和道路行駛,其安全性比一般車輛小,更應該依法購買交強險,提高投保額度,千萬不要心存僥幸,因小失大。同時,希望各位駕駛特種作業車輛的司機居安思危危自小,有備無患患可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