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利用被害人獲取高息的心理,采取虛構做生意、交工程保證金、丈夫車禍等事實等欺騙方法,以支付部分利息為誘餌,騙取多名熟人現金共計73萬元的詐騙案。該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趙某犯罪所得的贓款73萬元,分別返還被害人張某某、趙某某、別某某、康某某、喬某人民幣5萬元、15萬元、10萬元、40萬元、3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趙某利用被害人獲取高息的心理,采取虛構做生意、交工程保證金、丈夫車禍等事實的欺騙方法,以支付部分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信任,先后騙取張某某、趙某某等人現金共計73萬元,用于賭博、償還個人債務、支付借款利息、個人消費等。無力償還后,趙某又采取逃跑、更換電話號碼的方法,躲避被害人的追索。2016年9月5日,趙某在深圳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審判決后,趙某不服、提出上訴。襄陽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趙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