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
提高執法能力加強隊伍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
近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暫行辦法》頒布實施,意味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正式建立。該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精神,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形成的,旨在進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執法能力和專業化建設水平。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司法警察隊伍執法能力建設,多次強調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司法警務工作,要求司法警察必須具備崇文尚武的綜合素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司法警察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院黨組要求,自去年起開始研究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警察隊伍特點的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在近兩年全國法院司法警察高級警官培訓中先后已探索實行了高級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并組織全國法院三萬余名司法警察參加執法資格初級普測,反響良好。同時,結合起草《暫行辦法》及其配套的考試說明和考試大綱,進行了考試題庫建設以及教學輔導視頻制作。
據悉,執法資格等級考試是評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否具有與其擬授銜級相適應的執法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的考試。
為達到考試制度設計初衷,《暫行辦法》將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中、高三級,分別對應警員警司、警督、警監警銜;在結果運用方面,建立了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與司法警察警銜評授掛鉤機制,即授予、晉升任一銜級的警銜均須通過相對應等級的考試;在考試組織方面,明確規定試卷擬制、閱評、監考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具體考務工作由各高院協助;在考試內容方面,考試大綱以現有司法警務工作涉及的內容為主,政治理論方面的時事內容將適時動態更新。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的建立將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執法能力的提升產生積極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