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出車禍 停運損失誰來賠
作者: 雷敏/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11-17 訪問次數:6618
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其因停運而產生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呢?
近日,咸豐縣人民法院高樂山法庭就曾審理了一起關于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停運損失的案件。2016年11月,周某駕駛其貨車行駛至咸豐縣梅坪一個轉彎路段,與迎面而來的劉某所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車上人員受傷。經咸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駕駛機動車未靠右側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劉某負全部責任,周某及車上人員無責任。
事發后,保險公司對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貨車及客車的定損金額進行了賠償,但就周某主張車輛受損修復期間的營運損失發生爭議,不予賠償。后劉某起訴至法院,咸豐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財產損失”即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包括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性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本案中,周某所承包經營的客車系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需要維修,停運維修期間不能營運,必然產生系列停運損失,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財產損失”范疇,應當賠償。遂作出了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周某財產間接損失的判決,本案經過二審,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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