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后在網絡平臺辱罵對方并曝光其隱私,需要擔責嗎?
情侶分手后在網絡平臺辱罵對方并曝光其隱私,是否侵權?
近日,谷城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小帥和小美于2022年9月通過網絡相識,建立了戀愛關系。一段時間后,兩人開始籌備婚事,但因矛盾終止了戀愛關系并取消了婚禮。雙方在協商籌備結婚各自應承擔的支出時出現分歧,小帥心生不滿,從2023年2月起在某短視頻平臺上陸續發布8個曝光小美隱私的照片和視頻,稱小美以結婚之名騙錢騙婚等。小美發現后試圖聯系小帥未果,從2023年3月起在某短視頻平臺上陸續發布了10多個視頻,其中包含小帥的照片和駁斥小帥侮辱誹謗的內容。雙方發布的視頻均有較多點贊和評論,都在一定區域范圍內造成了對另一方的名譽損害。
2023年5月,小帥向谷城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在訴訟中,小美向法院提起反訴。雙方均要求對方在該短視頻平臺發布道歉信,并賠償名譽損害精神損失費10000元。
法院審理
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根據雙方爭議焦點,要求原被告雙方刪除了各自短視頻平臺賬號發布的相關侵權內容,同時考慮雙方原是情侶關系,互相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若直接判決雙方在各自視頻賬號發布向對方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內容,無異于放大名譽權侵害,會對雙方造成二次傷害,于名譽恢復也并無益處。遂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均向對方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撫慰金500元。
法官說法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民法典》對自然人享有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及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戀愛本是你情我愿,分手也應好聚好散。如果分手后意氣用事,公開曝光對方隱私,甚至侮辱謾罵對方,實際上已經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