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審結超法定退休年齡勞動糾紛案
作者: 王毅然 余溪/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11-15 訪問次數:2413
因入職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其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近日,楊某與南漳某公司勞動糾紛一案,經過一、二審審理,判決楊某與南漳某公司,自2015年4月7日建立勞動關系。
據悉,楊某系南漳縣城關鎮人,1961年生。2015年4月7日,楊某到南漳某公司上班,受其管理,按其要求進行生產勞動,并每月領取相應工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南漳某公司未給楊某申辦社保手續,也未給楊某繳納社保費。2016年2月,楊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因未能提供與南漳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工傷認定程序被中止。楊某以確認勞動關系為由,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之后,楊某訴至南漳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其與南漳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到南漳某公司從事其安排的工作,受其管理,由其支付勞動報酬,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符合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應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故判決楊某與南漳某公司,自2015年4月7日建立勞動關系。南漳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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