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跳廣場舞猝死,組織者被索賠60萬元!法院判了
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在“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中,詳細解讀了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法院審理的一起“老人跳‘廣場舞’猝死家屬向組織者索賠”的案件。
年近七旬的張先生在練習廣場舞時突發疾病意外身亡,為此,家屬把廣場舞的組織者楊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該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老人跳廣場舞猝死
組織者被索賠60萬元
湖北省武漢市的楊女士沒想到,自己在組織了一場廣場舞之后,竟然成為了被告。
2022年1月的一天,楊女士在微信群中發布消息,組織群中部分人員參與第二天的表演排練。次日,大家如約到達活動場地排練,張先生也自發主動前往參加舞龍練習。
上午8點半左右,練習完在一旁休息的張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邊群眾見狀連忙施救并撥打急救電話。9時許,救護車抵達現場,楊女士隨車陪同張先生前往醫院,但最終張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事發兩個月后,張先生家屬認為楊女士作為舞龍活動組織者對張先生的死亡負有責任,向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女士支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60余萬元。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不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和醫療機構認定,張先生的死亡系個人自身疾病導致而非他人過錯。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張先生自愿參加楊女士組織的舞龍活動而發生意外,在沒有證據證明楊女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楊女士不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最終,武漢市硚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 高翔
原告張某的父親張先生猝然離世,令人痛惜。張某起訴到法院,希望追究楊女士之責以慰亡靈的做法,雖然于情可以理解,但是于法卻難獲支持。作為本案的唯一評判標準,法律作為指導和約束社會行為的準則,既要保護合法的權益不受侵害,也不可傷及無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愿參加的活動有一定風險而自甘風險的參加者在發生意外后,其他活動參與者應當依法免責。
本案中,楊女士將一批群眾性文娛活動的愛好者組織成為松散型團體,這種行為和團體在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遍。作為群主,通過微信群召集群內人員在自愿基礎上參加助興表演,并非營利性的商業活動。雖然組織者在事后收取紅包用于購置服裝道具,但與參與者之間并無人身及經濟依附關系,張某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楊女士通過表演活動進行牟利。同時,楊女士在張先生暈倒后,和周圍群眾共同采取了施救行為,由于其并非醫護人員,不具備醫學救護專業技能,故不能過分苛責楊女士的救治行為。
當前,國家鼓勵公民主動參與開展健康文明的群眾性文體活動,在強身健體的同時豐富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在平時的日常生活中,我們也經常看見有很多與本案相類似的群體自發組織跳廣場舞、健身操、踢毽子等,其中大多數參與者都是退休的老年人。老年人在自愿參與文體活動時應該要更加注意自身身體情況的變化,選擇和自身身體條件相適應的活動,避免因劇烈運動引發不適,甚至出現本案中令人遺憾的情況。此外,大家也應該主動學習相關急救知識,有效應對緊急情況的發生。
專家點評
武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張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在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如果活動組織者在主觀上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則活動組織者不構成侵權,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張先生系心源性猝死,屬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楊女士作為廣場舞的組織者,正常組織群眾性文體活動,無法預見張先生可能出現的疾病發作,且在張先生暈倒后楊女士與周圍群眾共同對張先生進行了合理施救,并隨救護車陪同張先生前往醫院,因此,楊女士對于張先生的死亡后果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無須對張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需要在受害人權益保護和社會主體行為自由之間進行平衡,不能為了實現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而過分擴大社會主體的責任承擔,否則將會導致社會主體因懼怕隨時可能從天而降的侵權責任而減少社會活動,進而導致社會活動減緩甚至停滯,最終影響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作出判決,厘清責任,明辨是非,判決結果符合人民群眾的正義觀念,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