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鳳一小區樓上樓下的鄰居,本應該是“遠親不如近鄰”的關系,卻因房屋漏水始終協商不好鬧上法院,來鳳縣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通過入情入理分析法律關系,耐心講解相關專業知識,成功化解了一起鄰里沖突。
陳某所有的來鳳縣翔鳳鎮一小區的商鋪,被楊某租賃經營著一家足療館,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商鋪漏水,導致位于其樓下由向某經營的餐廳內包廂、筒燈、大廳、空調等受到損失。后經小區物業服務中心協調,餐廳經營者向某、足療館經營者楊某對漏水的部位進行了確認,并簽訂了《漏水簽證表》,楊某口頭答應給向某賠償損失38000元,但足療館至今沒有給向某進行任何賠償,向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同時,陳某作為商鋪的所有者,理應對該租賃物的瑕疵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為構建和諧鄰里關系,承辦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在法官釋法理、講道理、通情理的勸解、疏導下,被告方認識表示愿意賠償原告的損失,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心平氣和地達成調解協議,并約定了履行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