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案例(2)
案由:離婚糾紛
【基本案情】
馮某某與肖某某于2017年11月登記結婚,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罵。馮某某認為肖某某作為丈夫,經常對其呵斥、辱罵,甚至拳腳相向,實施暴力;同時因肖某某的逼迫,其無奈終止妊娠,至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訴請與肖某某離婚,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并判令肖某某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肖某某在某馬路附近與馮某某發生口角,后發生肢體沖突,至馮某某輕微傷,派出所對肖某某的行為作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告誡和行政罰款2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某與肖某某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甚至發生肢體沖突,發生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對馮某某的離婚訴請予以支持。肖某某毆打馮某某,致馮某某輕微傷,公安機關認定肖某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給予告誡和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肖某某的行為給馮某某造成一定的傷害,對馮某某主張肖某某賠償精神撫慰金予以支持,酌情認定肖某某賠償馮某某精神撫慰金15000元,同時對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典型意義】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樹立優良家風,營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應當傳承的傳統美德。本案依法認定家庭暴力,并據此認定男方向受害者女方支付精神撫慰金,一方面使男方為自己的暴力傷害行為付出代價,另一方面形成案例警示效應,讓社會認識到家暴行為,尤其是在訴訟過程中無視法律的暴力傷害行為,會受到法律懲戒。(編寫人: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駱朝輝、阮小琴)
【專家點評】
此案作為家庭暴力案件對防范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警示性。雙方當事人因家庭瑣事經常大打出手,肢體沖突,與和睦文明的家庭氛圍背道而馳,法院在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判決離婚,依法認定家庭暴力,并據此判決暴力實施者男方向受害者女方支付精神撫慰金,一方面起到賠償懲戒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起到警示效應,讓社會認識到家暴行為,尤其是在訴訟過程中無視法律的暴力傷害行為,會受到法律懲戒,判決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本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務的認定上也頗有特色,在共同財產的認定上區分了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準確界定了按揭款的屬性;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也體現了保護婦女一方合法權益的精神,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債務予以了否認。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僅體現在人身權,也要通過對合法財產權利的保護予以實現。(武漢大學 張素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