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法院掃黑除惡再亮劍
作者: 天門法院 發布時間:2018-08-09 訪問次數:3362
8月1日,天門法院對被告人石某某尋釁滋事一案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石某某,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天門市凈潭鄉五條村人,1991年起先后任凈潭鄉五條村治保主任、黨支部書記、村主任。
2018年3月,在掃黑除惡工作強有力的宣傳下,五條村6名村民懷著忐忑的心情走進天門市公安局,舉報石某某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天門市公安局立即立案展開偵查。
2018年7月,天門法院受理被告人石某某尋釁滋事一案,經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自己田里抽水時,因其抽水管破損,懷疑是正在附近田里耕種的村民石某山所為,即上前擊打石某山兩耳光。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到村民石某超經營的小賣部要求賒賬買煙,因石某某多次賒賬未還,遭到石某超拒絕,被告人石某某對石某超進行了毆打。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駕車途徑村民石某法的醫務室時,以石某法的侄女婿陳某勇的車擋道為由,辱罵并毆打陳某勇。2017年5月的一天,村民石某生因其弟承包魚塘被石某某欺壓而找其理論時,被告人石某某對石某生進行了毆打。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駕車停在村級公路上與他人說話時,致村民周某志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無法通行,雙方為此發生爭執,被告人石某某擊打周某志幾拳。被告人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天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