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胚胎應否返還?湖北首例夫妻訴醫院返還冷凍胚胎案,法院判了……
▲2023年02月09日 《湖北日報》第07版
一枚胚胎,承載著夫妻雙方的遺傳物質和情感寄托。當事人是否有權拿回冷凍在醫院的胚胎?如果拿回,又該如何規避潛在的倫理道德和法律風險?
近日,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宗夫妻訴某醫院返還冷凍胚胎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這也是湖北省適用民法典判決的首例冷凍胚胎返還案。
▲圖為伍家崗法院
夫妻請求返還胚胎被拒
醫院:或產生醫療倫理風險
王先生與徐女士于2014年登記結婚,因徐女士患有原發性不育,夫妻二人欲通過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即“試管嬰兒”)的醫學手段輔助生育。
2019年開始,王先生夫婦在宜昌市某三甲醫院先后取卵7枚,并將成功形成的4枚胚胎委托醫院保管。眼見年齡越來越大,生育的機會越來越小,為了更多種可能,夫妻二人希望醫院返還代為保管的4枚胚胎。
因未能與醫院達成一致,王先生夫婦向伍家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醫院返還4枚胚胎。
醫院方面辯稱,胚胎培養是后續診療活動開展的前提,保存要求極高,原告夫婦并不具備保存胚胎的條件;此外,胚胎的返還也可能產生醫療倫理風險,不利于維護醫療秩序。
伍家崗區法院經審理后判令,醫院將王先生夫妻冷凍保存的4個胚胎予以返還。
由于胚胎需要冷凍保存,法院建議王先生夫妻尋求具備保存條件的單位協助接受胚胎,因王先生夫妻接受胚胎時不具備冷凍保存胚胎的有利條件而所產生的不利后果,亦應由其自行承擔;醫院返還案涉冷凍胚胎后,王先生夫妻在保管、處置時亦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判令醫院返還冷凍胚胎
法院:原告訴求并無不當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王先生夫妻基于生育需要,到醫院進行人類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術,并將4枚胚胎冷凍保存于醫院,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
胚胎在未移植前作為特殊之物,其處置權應當由其權利人支配。原告基于生育需要至醫院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而產生的冷凍胚胎,承載著的是原告的DNA遺傳信息,與原告在生命倫理上存在最為密切且不可割裂的聯系,原告系案涉冷凍胚胎的權利人,至于其是否具有胚胎的保存條件,并不能對抗其對案涉冷凍胚胎享有的正當權利。
買賣配子、合子、胚胎及實施代孕系禁止性行為。我國民法典規定:從事于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但是,法律并未禁止向胚胎的權利人交付胚胎,且在無證據證明原告有欲實施買賣胚胎和實施代孕等有違倫理、法律的行為的前提下,原告基于正當權利要求醫院返還冷凍胚胎,并無不當,醫院應當將案涉4個冷凍胚胎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