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法院審結一起侵占案
作者: 江冰潔 張青云 發布時間:2019-01-10 訪問次數:6842
近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侵占罪案件,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責令高某某退賠襄大農牧公司物質損失人民幣287332.70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與襄大農牧公司簽訂《生豬委托養殖合同》,約定由襄大農牧公司(簡稱襄大)提供豬苗、飼料、藥品和技術服務,委托高某某提供養殖場地、設施和勞動力進行養殖。豬苗長成襄大規定重量220斤以上的商品成豬后,由襄大按6.75元/斤回收,不得私自出售他人,襄大承擔市場上生豬價格變動風險,高某某負責自進豬到毛豬出欄時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并承擔養殖過程中風險。2015年9月27日,高某某通知襄大商品豬可以出欄,襄大上門回收了100頭,剩余236頭由高某某繼續飼養,10天后襄大上門回收。被告人高某某欠李某某借款無法償還,2015年10月6日晚,高某某私自將236頭商品豬出售他人。
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管理的襄大農牧公司生豬私自出售他人,非法占有售豬款,數額巨大,拒不返還,其行為構成侵占罪。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高某某提出要求自訴人襄大農牧有限公司給付勞務費的訴訟請求可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故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