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物業公司催交物業費 必須經書面催交方可要求欠費業主承擔責任
案情回放:
2011年起,原告湖北某物業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為被告徐某某所居住的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至今。2013年5月,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協議約定被告按房屋面積1.0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費用,逾期繳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三繳納滯納金。2015年6月起,被告徐某某因不滿原告的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拒交物業管理費。原告未經書面催交,將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交納所欠物業費及相應滯納金。人民法院以原告未經書面向被告催交物業費為由,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近年來,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糾紛呈快速上漲趨勢,而其中物業費糾紛是最為常見的糾紛種類和訴訟事由。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業主享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自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其中最基本的義務就是及時、足額交納物業費。但出于種種原因,業主如果欠交物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必須經書面催交方可起訴欠費的業主。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業主欠交物業費的具體情況。業主欠交物業費的原因具有多元性,可能是由于事務繁忙而忘記或耽誤,也可能是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或者收費存有不滿等。通過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催交,既可以提醒忘記交費的業主,也可以為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一次溝通機會,符合法律的效率價值。為了方便業主查收和物業服務企業舉證,這種催交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催交通知無效。至于具體的書面形式,可以是當面送達,可以是發送傳真,也可以是書面公告,以及電子郵件和短信等可以有形表現催交內容的形式,但是應具有合理性,比如公告只有在不能聯系到業主時方可使用、并應張貼在業主可能看到的顯著位置。書面催交后出現以下兩種情形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法院起訴:1、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此時無須等待一定期間的經過,但是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業主的拒絕行為承擔舉證責任;2、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業主仍未交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