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捏造事實,報警誣陷他人的后果,你知道嗎?
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在自身權益收到侵害時,尋求法律的幫助,但如果因為一時氣憤或心急,通過捏造事實,報警誣陷他人,反而會讓自己變成罪犯。日前,陽新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4月,徐某駕駛出租車載陳某,自湖北省鄂州市向陽新縣行駛。到達陽新縣后,陳某因無錢支付車費,便用身份證作為抵押,以籌錢為由離開,徐某等待許久未果,遂因此向陽新縣某派出所報警,但徐某在報案和接受派出所詢問時,捏造了陳某搶走其出租車駕駛臺上的2000余元的虛假事實,導致陳某被刑事立案,并簽發(fā)拘留證,列為在逃人員進行追逃。
2019年4月29日9時,派出所書面?zhèn)鲉娟?/span>某,其到案后陳述了案發(fā)當晚的真實經(jīng)過。當日,徐某經(jīng)電話傳喚歸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徐某與陳某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了陳某8000元,并取得了諒解。
陽新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徐某的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鑒于其認罪認罰并已賠償陳某,取得陳某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而陳某未及時支付車費不是徐某誣告陷害陳某使陳某遭受刑事追究的理由,對于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徐某報假案,系事出有因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法院最終以誣告陷害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律小貼士:
一、什么是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是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fā),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
(1)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3)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二、誣告與錯告和檢舉失實的區(qū)別?
(1)誣告是指捏造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fā),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
(2)錯告是指舉報人由于認識上的問題,向舉報部門作了不符合實際的舉報;
(3)舉報失實是由于舉報人對情況了解不確實,而向舉報部門所作的不符合實際的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