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公開宣判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12月29日,麻城市法院對戴剛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戴剛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采礦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六個月,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六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該案于12月20日在麻城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在為期兩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就該案是否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四個特征、是否系組織中骨干成員等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經法院審理查明,戴剛早年混跡于社會,為盡快稱霸一方,謀取經濟利益,2001年以來,戴剛糾結陳陽、申茜等14名社會閑散人員,形成了以戴剛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盤踞在麻城、新洲、紅安等地,利用其形成的勢力和影響,采取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開設賭場、非法買賣和持有槍支、非法采礦等手段,實施32起違法犯罪活動,其中使用槍支、砍刀作案5起;對15人造成人身傷害,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大規模聚眾作案,動輒十余人參與作案,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暴力性明顯,嚴重破壞了麻城地區的經濟、社會秩序。另查明,被告人戴剛、陳陽、申茜、李竹節、劉益斌、陽輝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12月29日下午,該案在麻城市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掃黑除惡以來,麻城市法院充分發揮審判的職能作用,堅持依法辦案,嚴格執行辦案程序,穩、準、狠地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特別對組織、策劃、領導等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堅決打擊不手軟,努力用扎實的工作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以實際行動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