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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03-08  訪問次數:5922

 尊重婦女、保護兒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湖北各級法院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有力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為進一步提高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案件審判質效,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湖北高院發布了湖北法院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以及居住權、人格權保護等領域中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熱點、難點問題,供全省各級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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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女)與劉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87年經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婚后,共同修建了木房一套,生育的兩子現均已成年并常年在外務工。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之后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15年1月開始分居生活至今。何某以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并解決其離婚后無房可居問題。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訴請與劉某離婚,且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此系其真實意愿。但考慮到何某年事已高,且除夫妻共有的木質結構房屋外無其他可居住房屋。子女又均在外地,離婚之后何某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局面,其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此與法院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初衷相違背。經法院主持調解,劉某同意在雙方離婚之后,何某可享有房屋的居住權,不過若何某再婚后不得再在該房屋居住生活。

典型意義

 民法典物權編正式確立了居住權制度,居住權的設立可采取合同、遺囑等形式。本案中,以調解書形式在原有房屋的基礎上為女方設立居住權,既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實現了一人所有、一人居住,各得其利,充分保障了女方的基本權益。本案的妥善處理,有利于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行為的規范引導作用,為今后相關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借鑒,同時也體現了司法的溫度,有利于弘揚文明、和諧、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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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李某(女)與陸某經雙方親屬介紹認識,于2021年5月辦理結婚登記。隨后,李某外出務工。同年7月,陸某來到李某務工地,與之一起生活。在相處中,李某發現陸某經常做出異于常人的行為,便向陸某父母詢問情況。陸某父母見難以隱瞞,便道出實情,原來陸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隨后,陸某被送往醫院治療。李某難以接受這一事實,認為陸某隱瞞疾病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志,遂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陸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此對雙方婚姻產生重大影響,屬于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且陸某在婚姻登記前,未向李某如實告知精神病史。李某于2021年7月2日知曉陸某患病,于同年9月26日提起撤銷婚姻之訴,系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事實清楚,于法有據,遂判決撤銷李某與陸某的婚姻。

典型意義

 民法典將重大疾病由婚姻無效事由變更為可撤銷情形,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及配偶對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權。本案中,陸某為與李某締結婚姻,故意隱瞞自己的患病事實,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不僅對李某造成了傷害,也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本案依法撤銷李某與陸某的婚姻,既保障了婚姻當事人的知情權,也弘揚了誠信、文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倡導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的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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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易某與周某(女)于2006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后于2016年復婚。2021年易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易某又于2022年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婚生女由其撫養,周某支付撫養費。周某同意離婚,但認為其基本全職在家,婚內承擔了洗衣做飯、接送照顧孩子起居,教育、督促孩子學習等較多的家庭義務,故要求易某給予家務補償、損害賠償以及財產分割款。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且均表示同意離婚,感情破裂,依法準予離婚。關于家務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周某婚后基本沒有工作,更多地承擔了撫養孩子及操持家庭等義務,周某作為家庭婦女為家庭所付出的辛勞應予肯定。故結合家庭經濟情況、易某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情認定易某向周某支付經濟補償2萬元。

典型意義

 民法典中關于家務經濟補償的規定,充分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即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有權在離婚時行使家務補償請求權。家務勞動雖無薪酬,但對家庭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本案通過在離婚時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肯定了家務勞動的獨立價值,有利于教育引導夫妻雙方自覺承擔家庭責任,促進雙方互相尊重,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樹立新時代良好家風,對于弘揚和諧、平等、法治、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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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女)與鄧某系同事關系,雙方均供職于某品牌家居公司,2022年8月,周某晚上加班后準備回家,在搭乘電梯時碰見鄧某,鄧某見只有他們二人便心生歹念,將周某拉至公司走廊處強行對其采取擁抱、親吻等方式進行猥褻,周某激烈反抗后報案,公安局對鄧某實施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事情發生后,鄧某仍在原單位上班,周某卻長期失眠、焦慮,經醫院確診患上輕度抑郁癥,不得不離開已工作5年的工作崗位到醫院治療。周某遂將鄧某訴至法院,要求鄧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誤工費和醫療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雖然受到了治安處罰,但此屬于行政處罰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鄧某的性騷擾行為構成對周某的民事侵權,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釋法析理,對鄧某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過錯,誠懇向周某書面道歉并賠償周某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醫療費合計18000元。最終該案調解結案并及時履行。

典型意義

 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是民法典新增的明確規定。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或直接提起訴訟。本案中,鄧某對周某實施性騷擾,致使周某人格尊嚴受到侵犯并患上輕度抑郁癥,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周某要求鄧某承擔性騷擾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體現。該案的審理為維護婦女人格尊嚴和人身權益起到了示范作用,激勵性騷擾受害者遇到不法侵犯時要敢于發聲,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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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發生矛盾后自愿解除同居關系。隨后一年里,王某持續不斷的騷擾張某及其近親屬,張某曾于2021年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受理該案后對王某進行了批評和訓誡,王某當庭簽署保證書,張某遂撤回申請。2022年1月,張某以王某并未履行保證,持續通過短信騷擾張某及其家人,還自稱是張某的丈夫,騙取張某所在單位保安的同意后進入張某單位,接觸、騷擾張某為由,再次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王某與張某雖非家庭成員,但二人原為男女朋友,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因此可以參照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執行。王某在與張某解除同居關系后,持續騷擾張某,在當庭簽署保證書后,仍多次向張某發送騷擾短信、前往張某所在單位發放傳單等,張某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法院遂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王某接觸、騷擾、威脅張某及其近親屬,禁止王某接近、進入張某的住所地及工作場所。并通過庭所聯動機制和平臺,向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及張某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了送達,提請公安機關高度重視。后回訪了解到王某無視禁令毆打張某,導致張某全身多處輕微傷痕,并摔壞張某手機,還持續發送騷擾短信。法院及時啟動庭所聯動機制,王某住所地的派出所以王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對其做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典型意義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與東湖風景區公安分局簽訂《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建立糾紛化解聯動機制的工作框架協議》,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平臺、構建庭所聯動機制。轄區成員單位就糾紛化解相互配合,反家暴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本案即是其中的一起典型事例,王某在與張某解除同居關系后,多次向張某發送騷擾短信、前往張某所在單位發放傳單等,張某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法院遂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依托庭所聯動機制,在王某無視禁令毆打張某的情況下,住地派出所以尋釁滋事對其做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本案的審理與執行為同居的男女朋友撐起了反對家暴的保護傘,為保護被家暴者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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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呂某(女)婚后于2017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張小某。2019年7月呂某提起離婚訴訟,同年10月法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張小某由母親呂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張小某年滿十八周歲止。之后,離婚前全職的呂某外出到武漢工作,張小某跟隨外祖父母留在襄陽生活。張某認為呂某不能親自撫養、陪伴孩子,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變更張小某的撫養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比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張小某隨呂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呂某作為全職媽媽在離婚后到武漢工作,孩子交由外祖父母照料是事業起步階段的迫不得已。法院向呂某提出要求父母親自撫養未成年人,呂某承諾在六個月內會妥善安排并親自撫養張小某。考慮到張小某在父母離婚后與母親呂某曾共同生活過很長時間,且呂某是從事教育培訓工作,更有利于科學育兒及孩子的健康成長。鑒于此,法院及時輔以家庭教育模式的指引,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促進家庭和諧的原則出發,判決張小某的撫養權仍然歸呂某,并明確告知呂某不能履行承諾可能影響此后撫養條件的評價。通過判后回訪,了解到呂某已履行承諾將張小某接至身邊上學,張某對此表示滿意。

典型意義

 兼顧保障婦女權益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審理撫養權案件的難點。全職媽媽離婚后回歸職場困難重重,雖然國家鼓勵婦女自立、自強,但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隔代撫養不能代替父母親自撫養。本案法院在堅持對未成年子女最優保護的基礎上,以柔性司法開創性地設置緩沖期,給予母親安排親自撫養事宜的合理時間,并告知不能履行承諾的可能后果,有效緩解了父親的焦慮心情。案件的妥善處理既讓孩子得到更好的關愛、健康成長,也有利于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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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吳某(女)現年82歲,丈夫周某去世多年,現有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子女三人。吳某雙目失明,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已喪失勞動能力。且其常年就醫,無其他生活收入,每月領取殘疾、高齡補貼等僅千余元,不足以支付看病、護理和生活日常開支。但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一直未能就贍養事宜協商一致,而未盡贍養義務,導致吳某生活艱難、無人照顧。吳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三子女支付贍養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吳某起訴時已達82歲高齡,且身體患有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理應得到子女的照顧和贍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作為吳某的成年子女,應當履行對吳某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考慮到吳某實際生活需要、贍養人經濟能力、本地居民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酌定三子女自2022年2月起每月28日前分別支付吳某贍養費800元、500元、500元。該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日益突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父母受子女贍養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作為成年子女沒有履行贍養年老母親的義務,其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子女無母,無以至今日;母無子女,無以終余年。孝順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本案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贍養權,使其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案件的妥善處理,引導和教育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覺履行照顧贍養老人的義務,共同營造良好家風和文明和諧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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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余某某與秦某某(女)于2001年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各帶一名子女,婚后共同生育女兒余小某。余某某常年在外經營生意,秦某某在農村照顧三名子女和公婆。余某某的父母均因病臥床數年,秦某某在家獨擔家務任勞任怨、照顧老人細心體貼,得到村民普遍認可。余某某的父母分別于2013年、2015年去世,2016年余某某連續兩次起訴離婚,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訴訟期間,因數位村民要求為秦某某對家庭盡心盡責出庭作證,余某某及其胞姊與村民數次發生沖突。此后二人一直分居。2022年,余某某第三次起訴離婚。開庭前,秦某某四處信訪。法院獲悉后,依靠法院、婦聯及村居兩委等單位共同建立的家庭文明建設聯動機制,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家訪,廣泛聽取鄉鄰意見。鄉鄰對余某某的行為紛紛表示譴責。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秦某某作為一名普通農村婦女,婚后孝敬老人、撫育子女、操持家務、忠于配偶,使丈夫余某某得以全心投入經營,對家庭作出了重要貢獻。夫妻二人分工協作,本應共同維系和諧穩定的家庭環境,但余某某待其父母去世、子女長成,便欲離婚,有違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院依托轄區家庭文明建設聯動機制對本案進行調解,在參考鄉鄰意見的基礎上,最終促成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余某某放棄夫妻共有房屋等財產,并對秦某某給付10萬元經濟幫助。

典型意義

 湖北法院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創新舉措參與轄區基層社會治理。崇陽縣白霓鎮家庭文明建設聯動機制是崇陽法院白霓法庭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指示精神,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共同締造良好鄉村的生動實踐。機制內容主要包括法院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家庭治理、家庭教育、家事調解等方面協作聯動,以法治手段促進新形勢下農村家庭的良好家風建設,以家風促社風,實現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本案在處理中,法院運用“共同締造”的理念,一方面尊重當事人對婚姻的自主選擇權,另一方面考慮村民樸素的價值觀,依托家庭文明建設聯動機制,妥善調解雙方糾紛,秦某某對家庭的長期付出有了回報,村民也普遍表示認可,案件的處理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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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鄭某(女)與劉甲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劉乙。2022年11月,因劉甲多次酒后家暴鄭某,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向法院訴調對接專班申請訴前調解離婚。女兒劉乙曾親眼目睹父親家暴母親,如不對其進行心理疏導,不僅積存的心理陰影難以消除,也勢必影響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長,同時考慮到雙方日后還需共同撫養小孩,法官和夷陵區婦聯家事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商議后,決定邀請心理咨詢師為鄭某、劉甲及劉乙開展心理輔導、紓解心結。

裁判結果

 法院收到本案相關材料后,在立案受理前指導婦聯家事調解委員會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并積極引入心理咨詢和心理疏導。在法院訴調對接專班和婦聯家事調解委員會的不懈努力下,鄭某與劉甲同意調解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共同債務清償、過錯賠償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及時出具調解書對雙方協議進行確認,調解確定的應付款項當場付清,矛盾糾紛在訴前得到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為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推進家事糾紛多元化解,宜昌市夷陵區法院組建訴調專班進駐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與婦聯就家事糾紛形成協作聯動,高效化解家事糾紛。本案即為該聯動機制發揮作用的典型案例。法院訴調對接專班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及時引入訴前調解流程,在婦聯家事調解委員會的協助下,邀請心理咨詢師為雙方當事人及子女進行心理疏導和修復,既助于化解糾紛,也有利于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該案通過引入“訴前調解+心理輔導”的模式,成功調處糾紛,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為相關家事糾紛多元化解提供了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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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劉某(女)與張某于2018年登記結婚,2019年生育一子張小某。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矛盾。劉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婚生子張小某由其撫養。張某辯稱其同意離婚,但要求張小某跟隨其生活,其有穩定的工資收入,在城區有住房,教育、醫療條件均優于劉某,其父母均是退休人員也有穩定收入等。為妥善處理婚生子撫養權問題,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委托區婦聯對雙方的原生家庭進行家事調查,區婦聯走訪調查后出具了家事調查回函。回函主要內容包括雙方原生家庭成員情況、職業特點、性格特點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從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綜合考慮,劉某與張某的撫養條件及能力相當,雙方父母也都愿意幫助照顧張小某,但考慮到張小某系男孩,由父親養育對孩子的性別認同及健全人格的形成更為有利,且參考東寶區婦聯的回函內容,張某父母的情緒更加平和、穩定,家庭氣氛更和諧,更有利于幫助照顧張小某,故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張小某由張某直接撫養。

典型意義

 湖北法院深入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審判機制改革,實行家事調解、家事調查、未成年人利益代表人制度等工作方式,大力促進“平安家庭”建設。荊門市東寶區法院積極探索,引入婦聯組織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參與家事調查等化解工作,構建家事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本案系荊門市轄區人民法院首次運用家事調查制度,妥善化解家事糾紛的有益實踐。案件在處理時借助婦聯及心理咨詢師進行家事調查,查清當事人及其原生家庭的人際關系、生活情況、心理情況等案件周邊事實,為人民法院全面評估夫妻雙方的撫養條件提供重要參考,有助于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處理糾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編輯: 鄧昭玲 曹波
文章出處: 湖北高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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