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審結排除妨害糾紛案
作者: 林定位 丁宏/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8-03-05 訪問次數:2541
堵塞公共水利設施泄洪口修魚塘,侵占國有資產同時為他人生產生活帶來安全隱患。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結利川市團堡鎮政府訴張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判決張某拆除修建在利川市團堡鎮政府所有的塘堰中的魚塘,清除堵在泄洪口的石塊并將其占用的部分恢復原狀。
2017年9月,張某擅自在屬于利川市團堡鎮政府的公共小型水利設施——某塘堰中開挖魚塘,將泄洪口堵住蓄水養魚,給周邊農戶生產生活帶來嚴重安全隱患。
2017年10月,當地鎮政府通知張某拆除其擅自修建的魚塘并疏通泄洪口,但張某不予理睬。2018年初,鎮政府將張某起訴至利川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該塘堰屬原告所有的公共小型水利設施,系國有資產,原告依法對該塘堰享有所有權及其他用益物權,被告張某未經原告允許,擅自在該塘堰中開挖魚塘,將泄洪口堵住蓄水養魚,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該塘堰享有的物權,也給周邊農戶生產生活帶來了安全隱患。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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