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審結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近日,松滋法院審結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被告人謝某法、李某濤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陳某犯賭博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年。
松滋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謝某法、李某濤二人在公安縣章莊鋪鎮石子灘集鎮一餐館內商量,在松滋市紙廠河鎮桂花樹糧站后柑橘園內開設賭場。由被告人謝某法擔任“校長”,邀約參賭人員,經營賭場;被告人李某濤負責選擇場地、搭建遮陽棚、擺好桌椅,雇傭向某、劉某、袁某云、趙某權、萬某金、張某、付某華(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賭場外放哨、為參賭人員帶路,被告人謝某法按2200元/場的標準給被告人李某濤包干支付費用(含放哨人員工資)。被告人陳某受被告人謝某法邀約在賭場內擔任莊家(俗稱“老爺”),通過“搖骰子”押“單雙”的方式進行賭博,當搖到“熟人”和“公斤”等固定點數的時候,被告人謝某法則“抽頭”獲利。2018年5月23日至25日,每天一場,每場參賭人員少則三十余人,多則四、五十人,被告人謝某法抽頭漁利共計5萬余元,陳某賭博獲利10萬余元,李某濤在支付放哨人員工資后,獲利共計2400元。
松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法、李某濤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提供場地、邀約、組織他人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在犯罪中分工明確、組織嚴密,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謝某法系該犯罪活動的組織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開設賭場罪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李某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陳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在審理中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