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變“陷阱”!幫人貸款轉借的法律風險你了解嗎?
當今,銀行貸款、網絡平臺借款等資金融通方式日益便利,只需線上操作便可以獲得數額不小的資金。然而,有時會有親友無法自己借貸,而請求身邊人以個人名義通過金融機構貸款后轉貸的情況。面對這樣的“救急”請求,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近日,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具有警示意義。
2022年5月,孫某向好友李某借款,李某回復對方“手頭緊張,沒有現金可借”。孫某轉而提出自己征信有問題,希望李某向銀行貸款后轉借,銀行貸款由自己來還。思考再三,李某認為“反正自己不會有損失”,便答應了孫某的提議。
隨后,李某在孫某的陪同下,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從銀行獲得兩年期貸款16萬元,貸款年利率為8.5%。同日,李某向孫某轉賬匯款16萬元。孫某向李某出具《借條》,約定債務人孫某必須于2024年6月底前將本金和利息向銀行全部還清,如未按時還清,按本金的5%繳納違約金。
孫某依約每月向李某支付銀行貸款本息。然而10個月之后,孫某突然“失聯”,銀行不斷提示李某逾期還款將追究違約責任。無奈之下,李某支付了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和利息,同時將孫某起訴到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該規定,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某以套取銀行貸款的方式向被告孫某出借款項,雙方該筆借款行為無效。孫某應當向李某返還李某向銀行償還的剩余貸款本金,并按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年利率3.7%)支付資金占用損失,其余銀行貸款利息損失由李某自行負擔。對于李某要求孫某支付違約金、訴訟費用、誤工費用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借款行為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這種“從貸中來再貸出去”的操作模式極具法律風險,一旦轉貸后的“實際用款人”未依約還款,貸款仍需由與金融機構簽訂借貸合同的借款人自行承擔,更可能支付額外的利息損失、貸款手續費等。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提醒廣大群眾:在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出借資金的合法性,避免違規操作帶來不利后果,守好自己的“錢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