鄖陽區一被執行人因拒不執行獲刑
作者: 成卓/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05-24 訪問次數:3854
5月19日,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并當庭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汪某是一起民事糾紛的當事人,2014年2月26日,鄖陽區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判令汪某賠償原告楊某經濟損失44767.28元。判決生效后汪某未予履行,楊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鄖陽區法院申請對汪某強制執行,汪某拒絕執行該生效判決,分別于2016年10月和2017年1月將自己所有的40000元現金以其外甥女金某的名義開設賬戶存入銀行,逃避履行義務。因汪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6年12月28日,汪某在十堰火車站被民警抓獲。該案很快被偵查終結移送查起訴。2017年1月10日,在檢察機關的敦促下,被告人汪某通過其家屬主動履行了民事判決確定的全部執行義務。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采取隱匿財產的方式逃避執行,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汪某的行為既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應予以嚴厲打擊。鑒于被告人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履行了全部執行義務,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酌情從寬處罰,并可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以來,鄖陽區法院對“拒執”行為頻頻“亮劍”,多措并舉著力解決執行難問題,從小線索摸排到大數據查控,從分片包干到集中清理,從張貼執行布告、宣傳標語到多媒體曝光失信人員,從司法拘留到打擊拒執犯罪活動,給那些失信被執行人以強大的心理震懾,有力捍衛了執行工作權威、維護了司法公信,引起了積極的社會反響,進一步增強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認同。
編輯: 林靜
文章出處: 中國法院網-湖北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