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法院審理黃登峰等16人涉黑案
11月14日上午,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登峰等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一案。
沙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被告人黃登峰與被告人曾平華、張中建(另案處理)等人開始在屈家嶺地區混社會。1997年底至2001年,黃登峰見開設賭場來錢快,便帶領被告人吳中華、彭玉平、曾平華、張中建等人開始在屈家嶺地區開設賭場。期間,因幫朋友出頭,黃登峰伙同曾平華、張中建、吳中華、彭玉平等人與當時在屈家嶺地區混社會的毛德喜(另案處理)等人在屈家嶺集貿市場聚眾斗毆,憑借此次斗毆,黃登峰打出了其在屈家嶺地區的江湖名氣,被告人黎斌、黎艷杰在此期間也慕名加入。2001年至2004年,黃登峰利用其開設賭場獲取的非法利潤,在武漢與他人合伙經商,期間,其將屈家嶺的賭場交由吳中華幫忙打理。2003年,黃登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黃登峰刑滿釋放后回到屈家嶺,憑借開設賭場積累的經濟實力和聚眾斗毆打出的江湖名氣,網羅上述人員及被告人施華、李剛、夏令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為首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故意傷害、搶劫、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支、賭博、開設賭場、強迫交易、串通投標、妨害公務、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動以及毆打他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公訴機關認為,黃登峰等16名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等罪名。庭審中,公訴機關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逐項舉證、示證,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進行了最后陳述,16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
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近100人旁聽了庭審,該案將擇日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