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顯失公平?撤銷!
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
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公司以已簽訂賠償協議為由拒付
保險待遇能否得到保障?
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乙公司未與小甲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繳納社會保險
入職第10天早上,小甲在上班途中
發生了交通事故
“120”緊急救援
入不敷出的小甲,生活更加雪上加霜
入院第一天,乙公司的總經理就帶來了“深切慰問”——一份工傷賠償協議
小甲正愁孩子的學費,于是簽了協議
《協議書》約定:“乙公司一次性賠付小甲2萬元,此后小甲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向乙公司主張權利。”此時小甲尚未出院,亦未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小甲傷情遠比想象中嚴重,2萬元連支付醫療費都不夠。小甲再次索賠,乙公司斷然拒絕
小甲走投無路時,恰逢送法進社區。通過志愿者耐心細致解答,小甲了解到:
1.勞動者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前,應先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被認定工傷后,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義務。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即使約定了“了斷”條款,符合一定條件時,勞動者仍有權請求撤銷該協議,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
小甲開始按照法定程序主張自身合法權益。隨后,小甲受到的傷害被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小甲為十級傷殘。
小甲以《協議書》顯失公平為由提起勞動仲裁,申請撤銷《協議書》,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十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乙公司未為小甲繳納社會保險,故應由該公司向小甲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經計算,小甲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1萬元(包括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該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協議書》,乙公司向小甲支付工傷保險待遇9萬元(法定的11萬元-已付的協議賠償款2萬元)。
乙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且已實際履行,故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乙公司不履行仲裁裁決內容,即乙公司不再支付小甲任何款項。
經一審、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如果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情形的,當事人請求撤銷,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乙公司與小甲簽訂的《協議書》,是在小甲尚未被認定為工傷及尚未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約定的2萬元賠償額,與小甲應獲得的11萬元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數額,相差較大,顯失公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小甲有權行使撤銷權。乙公司應當按照法定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而非依據協議賠償。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協議書》,乙公司向小甲支付工傷保險待遇9萬元。
法官心語 劉 坦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二級法官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需要用人單位秉持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履行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同時不得利用用人單位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識,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爭議后依法依規維權。
法官辦案不能僅停留在案件表面,需具有“穿透性思維”。勞動爭議案中要合理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依法保障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該案工傷賠償協議的金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數額,即使協議約定了“了斷”條款,用人單位乙公司也已履行完畢,勞動者小甲仍可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權利。二審法院判令撤銷賠償協議,用人單位按法定工傷保險待遇向勞動者賠償,充分保障了勞動者足額獲得工傷賠償的合法權益,也發揮了民事審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