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支取的存款
(通訊員:葉貴方 陳誠 編審:李智華)2006年5月31日,袁某在湖北鄖西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尾支行存款8萬元,定期5年,但待2012年存款到期后,袁某苦于手中沒有存單,只得到銀行辦理掛失并支取存款,但銀行老員工回憶,該筆存款存入時,約定有人保存存單,口頭言明得由持單人與存款人一同到場方可支取。銀行隨即為袁某提供了存單復印件,但拒絕為其辦理掛失和支取業務,袁某自2012年起多次與銀行交涉,2014年9月15日經再次接洽無果后,只得以存單丟失請求掛失并支取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依法律程序將存款取出。
審理中,持單人陳某與銀行迅速接洽,銀行向其去函講明情況,陳某回函表明自己持單把控存款是有道理的,不給支取的法律責任有其個人承擔,并向法院申請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調查得知,錢款是袁某丈夫工亡撫恤金共28萬元,辦完喪事開支4萬元,余下24萬元分給死者母親、妻子袁某及其女兒三人各8萬元,存入銀行的8萬元正是袁某女兒這份。存入時,袁某和亡夫家屬達有口頭協議,此款只能由袁某及其家屬同時到場方能辦理支取或者轉存。存單先由袁某亡夫二哥鄧某保管,之后不久,袁某為了拿回存單與其發生了爭執,鄧某經由此事不愿再行保管,于是未經過袁某同意,私自將此存單交出,由其亡夫其他家屬保管,為了給亡夫遺女保管好這8萬元存單,存單在亡夫親屬間來回流轉,給存單的所有人對錢款的支配帶來了困難。
為避免被隨意支取和亂用而善意保存存單,這種擔心與日俱增。當初還只是害怕袁某大手大腳揮霍錢款,如今袁某又招贅了丈夫,還生育了3個子女,萬一錢款被慢慢支取使用,死者女兒的權利怎么辦?于是,保管人頂住壓力私下轉換保管人,就是不想讓袁某輕易掌控并花支。于是,三方當事人也交上了勁。要不到存單,又辦不了掛失,只得起訴。
這筆未成年遺女存款,其母袁某作為唯一法定監護人,有保管和合理處分等權利。其他任何保管人不論當初是口頭協議達成的意向,還是出于善意,其權利都是相對的,袁某可以委托其保管,也可以隨時收回由自己保管,何況陳某保管存單袁某不知情也未經授權。存單的權屬明確,監護人袁某有權合理支配和處置。
事實上,本案存單持有人程某保存存單雖屬善意,但缺乏法律根據,因此也是侵權的違法行為;存入銀行出于對存款安全的考慮,又未明確在存單背面載明約定事項,而銀行執著信守約定拒不為失去存單的存款人辦理掛失等業務也有不妥但又不能辦理;袁某持有效證件申請掛失,明知存單有人保管,其掛失請求自然也不能得到支持。三方當事人均有責任,共同造成款項無法支取。
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經過法庭講明法律規定,存單持有人程某自愿將存單交給了袁某,袁某在領回存單后自愿撤訴并主動承擔訴訟費,袁某持存單支取了存款,事情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