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又“閃離”,彩禮退不退?
近年來,“彩禮”問題頻繁登上熱搜,不斷吸引著公眾眼球。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中,“高價彩禮”再次被點名,引起廣泛關注。
男女結婚后已經共同生活,離婚時給付的彩禮能否退還?近日,宜昌市夷陵區法院黃花人民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小美(化名)和小帥(化名)于2021年底通過網絡相識戀愛。2022年3月,二人登記結婚,小帥一家給付小美彩禮120000元。婚后,二人因生活瑣事、孩子早產死亡爆發尖銳矛盾。
結婚僅四個月,小美來到法院起訴,要求與小帥離婚。審理中,小帥認為小美結婚動機不純,存在騙婚行為,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彩禮120000元。小美則認為,二人已經共同生活,小帥無權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美和小帥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關于案件焦點彩禮應否全額返還的問題,應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認定考量。法條中的“共同生活”,應理解為夫妻雙方主觀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觀上共同履行夫妻及家庭義務,保持長期、持續、穩定的生活狀態。
本案中,小美與小帥共同生活時間短,期間雙方亦有矛盾,沒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沒有形成穩定的家庭關系。同時考慮到,小帥家庭經濟條件并不富裕,120000元的彩禮對于普通家庭來說是一筆巨大開支。根據公序良俗原則,結合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由小美返還小帥彩禮60000元。
日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彩禮重在“禮”而非“財”,給付彩禮的一方應視家庭經濟狀況量力而行,莫讓高價彩禮成為家庭不可承受之“痛”。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時應樹立正確婚戀觀,理性對待“彩禮”,莫使高額彩禮讓感情表達變了味,讓婚戀回歸“戀”之本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