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金明,男,1962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先后擔任武漢鐵路運輸法院法警、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民事審判庭副庭長,現任我院第二黨支部書記、民事審判庭庭長、民商事審判團隊負責人。
他長期扎根基層,在法院工作29年,擔任法官22年,一步一個腳印,多次被上級法院評為 “優秀共產黨員”、“優秀法官”、“調解能手”,在2009至2010年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的“爭優創先”活動中,榮獲“湖北省優秀法官”榮譽稱號。
踐行群眾路線,服務人民
邢金明堅持司法為民,恪守法官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在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評價較高。他心地善良,待人誠實,體諒人民群眾的難處,真心誠意的解決人民群眾的困難,積極做好調解工作,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他經常提醒身邊的法官說: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官的權利是黨和人民賦予的,維護公平正義是法官的神圣職責,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影響著黨、政府和法院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我們的工作就是要讓黨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
2014年底,我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開始審理武漢市內客、貨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因此,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在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大,民庭法官剛開始審理這類案件時,經常遇到被告提出重新鑒定以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等情況,影響了案件的結案效率,同時,也增加了當事人訴訟成本和雙方當事人的訴累,還有傷者的損失也不能得到及時賠付。
針對這些問題,2015年5月,他帶領民商事審判團隊前往武漢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進行協商,與集團相關領導以及下屬各分公司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和相關保險公司負責人一起座談,他充分表達了法院切實公平公正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執法理念,與會人員對鐵路法院的法官表示信任,對鐵路法院司法為民的精神表示感謝,對鐵路法院公正執法表示肯定,在公交集團和保險公司的積極配合下,基本解決了上述問題,此后,我院公交運輸合同糾紛調解結案率由過去的30%提高到現在70%以上。雙方當事人對法院及時公正裁判均表示滿意,在群眾中留下了良好口碑。
近年來,我院案件數量急速增長,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提升法院公信力和民商事審判整體案件質量,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他把業務學習作為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抓緊抓實,經常有針對性的組織大家認真學習新頒布法律以及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要求法官在學習中做到正確理解,在工作中做到正確適用。今年上半年,我院民商事結案調解率達到82%。從他的言行里體現了法官為民之美。
堅守法制信仰,執法公正
邢金明同志擔任法官22年辦案無差錯,慨括起來就是8個字:“心靜、細心、堅持、嚴格”。“心靜”,就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當中去,做到心無雜念;“細心”,就是在審查證據時要全面要仔細,避免粗心大意;“堅持”,就是辦案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就是嚴格依法秉公辦案。作為民事審判庭庭長,每次遇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他總是當仁不讓,率先垂范,充分展現了領導干部勇于擔當的精神。
2015年他承辦審結的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武漢鐵路局某單位(以下簡稱被告)合同糾紛(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一案,原告原屬襄樊鐵路分局某單位的多經企業業務員,2006年6月與本單位簽訂《銷售合同》,承包銷售石料,合同約定原告承包期間只拿技能工資等條款,后因鐵路局生產布局調整,原告的原單位將要注銷,原告被劃入武漢鐵路某公司襄樊分公司采石廠任業務員,在此期間,鐵路內部機構也經過六次合并、分立,最后,原告所在采石廠劃歸被告。2010年5月,原告起訴被告支付2006年12月至2009年6月營銷費128萬余元。某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履行了合同,判決支持其訴請,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報酬128萬余元,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事實未查清,發回重審。某法院審理后再次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報酬128萬余元,被告再次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裁定將案件移送我院審理。邢金明剛接收案件時,看到原一、二審的卷宗有厚厚的12本,原告提交的30組證據有厚厚一摞,被告提交的14組證據裝了滿滿一紙箱。他利用午休和晚上安靜的時間閱卷,細心審核證據,對雙方證據證明目的與合同的條款進行對照,符合約定的證據予以認定,不符合約定的證據予以排除,對企業注銷、合并、分立、工資發放等幾個重要時間節點制作出路線圖,做好閱卷筆錄,理清辦案思路,找準爭議焦點。原一、二審對該案合同是否履行、合同是否變更認定不一樣,原一審認定合同已實際履行,合同已經變更,被告是承接人,符合原告的觀點,原二審認定合同沒有履行,沒有變更,沒有承接人,符合被告的觀點。他通過工資發放單時間和企業注銷時間這兩組原一、二審和原、被告都忽略的證據里,查明原告在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期間履行了合同,原告10月調到采石廠擔任業務員,已經知道原單位將要注銷,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11月開始領取全額工資,原告的身份已從企業內部承包人轉變為單位員工,因此,不存在合同變更的問題,原告在單位從事石料銷售業務是履行崗位職責,系職務行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他在判決書的制作上,對證據認定有據、說理透徹、釋法明了。原告在拿到判決書后表示對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不上訴。但是,他認為銷售石頭動用了很多個人關系,多年來為單位賺了很多錢,希望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結案后,邢金明和院領導一起專門去被告單位,建議他們妥善做好原告工作。判決起到定紛止爭作用,達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一起糾纏多年的糾紛在他手里終于劃上了句號。從他法平如水的執法理念里體現了法官公正之美。
嚴格遵守紀律,清正廉潔
邢金明思想純潔,品行端正,能夠嚴格遵守“五個嚴禁”、“八個不準”要求及其他廉政紀律,格守法官職業道德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自覺拒腐防變,自覺接受監督,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民事審判工作經常與當事人和律師打交道,在目前紛繁復雜的社會中,他堅持自覺抵御各種誘惑,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注重政治理論學習和職業道德修養,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還長期堅持在黨支部開展反腐倡廉教育、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審判紀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強干警自身修養,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在第二支部和民庭營造一片凈土。他在支部大會上明確表態:如果同志們發現我在黨風廉政方面出現問題,請大家向我開炮。通過思想上嚴抓,制度上嚴控措施,堅決杜絕一切“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他和民庭審判人員在廉潔方面經得起組織檢驗,多年來,民庭無一起違法、違紀或發生嚴重不良反映事件。
他在承辦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件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按照法律規定不符合保全條件,原告代理人以為他在刁難,從自己皮包里摸出一個信封要塞給他,他堅決加以拒絕,告訴當事人要相信法律,相信法官,相信公平和正義,并耐心教育原告應當依法行使自身權利,切勿走旁門左道,排除了當事人的顧慮,既教育了當事人,糾正了不良之風,又體現了法官的公正性、廉潔性,更重要的是樹立了法官在社會的形象,取得了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信任,最終該案件在他的協調下順利調解結案。
他“一身正氣,公正廉潔”的工作作風,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尊敬和信任,從而保證了案件的質量,在法院工作29年來從未發生一起違法違紀以及不良反映,為公正司法、廉潔司法作出了表率。他的嚴于律己的行為體現了法官清廉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