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風法院首次適用涉及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
作者: 萬國正/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8-01-31 訪問次數:2662
近日,團風縣人民法院賈廟人民法庭審理原告孫某與被告陳某平、陳某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首次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判決被告陳某平償還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對原告請求判決被告夫妻共同承擔該起債務的訴訟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2015年7月9日被告陳某平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孫某借款20萬元,并向原告孫某出具了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利率,原告遂于當日通過銀行向被告陳某平銀行賬戶內轉款20萬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夫妻二人催要該借款,兩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延推諉至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因陳某平借款時與陳某蓮是夫妻關系,原告請求依法判決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但沒有提供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據。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陳某平向原告孫某借款20萬元是事實,但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債務系兩被告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故原告主張被告陳某蓮承擔該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這起民間借貸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出臺后,團風法院首例依據該解釋規定判決的案件。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保護了債務人配偶的合法權益。
編輯: 林靜
文章出處: 中國法院網-湖北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