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一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
編者按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3號案例)作為依法嚴懲假借廢品回收從業便利長期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代表案例入選。
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依法嚴懲假借廢品回收從業便利長期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1)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李某(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謊稱承接工程需要鋼板鋪路,取得被害人徐某東、李某松等的信任,與上述被害人簽訂鋼板租賃合同,騙得鋼板5000余塊,后聯系經營廢舊金屬回收公司的被告人陳某某銷贓。陳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鋪路鋼板系完整鋼板,且來源不明,仍長期、多次以明顯低于鋼板實際價值的價格收購并轉賣。陳某某支付給李某收購鋼板的費用總計1600余萬元,轉售后非法獲利600余萬元。
(2)訴訟過程
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黃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黃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鋪路鋼板來源不明,結合社會常識、工作閱歷等,足以判斷鋪路鋼板系犯罪所得,其代為銷售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3)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假借廢品回收從業便利實施收贓、銷贓犯罪行為,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常見方法。根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廢舊金屬回收公司的經營人負有審查所回收金屬來源合法性的義務,對于明顯并非廢舊金屬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鋪路鋼板,足以判斷贓物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陳某某作為長期從事廢品收購的從業人員,對于李某長期、多次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送來的完整鋪路鋼板予以收購并轉賣,涉案金額大、非法獲利程度高,且對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法治化營商環境,應依法嚴懲。本案通過嚴厲打擊廢舊金屬回收公司利用經營便利實施的收贓、銷贓行為,警示此類廢品收購從業人員樹立法律底線意識,合法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