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男子拖欠18萬余元住宿費被起訴
發布時間:2018-12-28 訪問次數:6567
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旅店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人瞿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利川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用187354元。
被告瞿某與原告利川市某酒店簽訂《商務協議》后,瞿某及瞿某預定并由其給付服務費的賓客在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4月9日入住原告酒店并在酒店發生多項消費,產生房費及消費等服務費用共計187354元。2018年4月11日,瞿某給原告出具欠款單一張,嗣后,經原告數次催收,瞿某均以其要對賬、有事等為由一直未給付。原告無奈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瞿某支付服務費用。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簽訂的《商務協議》,是原告向被告及其賓客提供客房住宿、洗衣、ktv等服務設施和其他消費服務活動并向被告收取其與被告的賓客住宿及消費產生的房費及消費等服務費用的協議,該協議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被告之間的旅店服務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商務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為被告及其賓客提供了客房住宿及消費等服務,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給付房費及消費等服務費用。被告及其賓客接受原告提供的客房住宿及消費等服務后未向原告給付房費及消費等服務費用,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