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當事人死亡 法院判決:遺產、保險公司理賠款作為賠償
作者: 英山法院 童曙明 發布時間:2019-08-14 訪問次數:7055
近日,英山縣楊柳灣鎮東沖河村邵某將一面“親民司法、秉公辦案”的錦旗送到英山縣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嬋手中,感謝張法官為他們及時要到了賠償救命款。
案件回放
3個月前,邵某搭乘彭某駕駛的摩托車回家,彭某因超車后與劉某駕駛的校車相撞,造成彭某當場死亡,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交警認定
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邵某無責任。但邵某傷情經法醫鑒定,構成一級傷殘。
于是,邵某將彭某、校車公司、劉某及校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各項費用117萬余元。
法官說法
湖北英山縣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嬋通過開庭了解到:彭某已死亡,其侵權行為產生的民事賠款性質屬于彭某生前個人債務。根據《繼承法》規定: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經查,彭某遺產只有價值10000元的三聯瓦房,財產價值不大,原告的損失大部分得不到賠償。
但是負次要責任的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對于原告來講是救命錢。鑒于原告傷情重,急需后期治療和護理,張法官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在依法查清案情后,做到快審快結快執,迅速作出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421734元,彭某家屬賠償10000元。三方均服判息訴,并及時履行。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