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13人涉黑團伙一審法院公開宣判
6月2日上午,襄陽市宜城法院通過“云間庭審”系統(tǒng)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余良鵬、吳紅梅、庹志華等1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余良鵬以實際控制的公司為依托,以在公司內擔任的不同職務為層級,形成分層管理、結構穩(wěn)定,人數眾多的犯罪組織。在余良鵬的組織、領導和指揮下,以合法經營形式掩蓋違法犯罪實質,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采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暴力或軟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并將其部分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維系組織的生存、發(fā)展,形成了較為明顯的“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的運行模式。該組織為確立、維護組織勢力,多次指揮、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涉及罪名9個,犯罪事實41起。利用組織惡名強行搶占工程項目,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fā)放高利貸款,非法開采礦石、尋釁滋事、詐騙等行為,在砂石料供應行業(yè)甚至宜城一定區(qū)域內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宜城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余良鵬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非法采礦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紅梅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成員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3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4人;另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在案扣押的相關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產及相關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