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庭審認證公開 助推陽光司法
不論在民事案件還是在刑事案件的庭審中,都存在庭審認證不夠公開的問題。我們應從多方面改進工作,加強認證公開,以防止裁判突襲,使判決建立在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官當庭認證的基礎上,使裁判結果能夠形成和判斷在庭上,以促成風清氣正的司法氛圍。
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法官員額制后急切需要做到的事情。為何審判質量與效率的提高沒有達到想象的效果,原因之一是審判者與訴訟參與者沒有完全或真正實現信息公開共享,沒有在同一個法律平臺上交流心證,或者是心證沒有公開。反映到庭審上,就是法官的認證沒有公開,導致庭審質量與效率沒有圍繞認證展開,庭審流于形式,當事人也不能明白法官的取證方向,裁判結果沒有反映庭審認證情況,造成裁判突襲,進而影響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說服力。當事人不僅會投訴庭審信息不透明,也會不斷進行上訴或申訴。而這些問題的源頭在于庭審認證不夠公開。
當前,不論在民事案件還是在刑事案件的庭審中,都存在庭審認證不夠公開的問題,原因主要在以下六個方面:一是法官認為對證據的認證是法官心證及自由裁量的范圍,沒有必要都進行公開,判決時公開結果或在判決書寫明即可。二是法官對庭審認證的能力不夠,或者害怕被一方當事人認為偏袒另一方,導致法官始終對證據保持“中立”,對證據不表態,致使庭審處于混沌狀態。三是對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由于定案把關機制的要求,審判長或主審人員不能決定案件結果,必須經過審判長聯席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導致審判長或主審人員對證據不表態,害怕認證不恰當或與案件的討論結果不一致,認證在庭上不公開或不當庭認證。四是法官因為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不愿意在庭審上下功夫,對案件過于自信或責任心不強,關注庭審的盡快完成和結案,不愿意進行庭審前充分準備,沒有落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即“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由于沒有明確爭議焦點,導致案件庭審集中度不夠,無法當庭認證。五是法官在庭審時對當事人的釋明不夠,導致法官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與當事人認為要提供的證據不一致或有偏差,在法官不及時行使釋明權的情況下,法官與當事人進行信息交換的質量不高,庭審缺乏有針對性的攻擊與防御,影響了庭審質量,也導致裁判突襲。六是對庭審發問環節把握不足,影響了證據調查質量和發問權的行使。庭審發問是調查核實證據的關鍵環節之一,目前庭審中普遍存在重法官調查發問、輕當事人之間發問的傾向,法官對如何發問、促使回應及禁止發問的技巧和能力掌握不夠,導致不敢或者不愿發問,錯過庭審認證的良好時機。
加強認證公開,才能防止裁判突襲,使判決建立在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官當庭認證的基礎上,使裁判結果能夠形成和判斷在庭上,有利于形成風清氣正的司法氛圍,避免當事人和外界的無端揣測,促進司法的透明公正。為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工作:
首先,要強化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尤其是對開庭審理的案件,應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明確爭議焦點,使庭審有的放矢,而不是形式化地開庭,避免庭審的隨意或失控。
其次,要強化法官對當事人的釋明義務和引導能力。在當事人有代理律師的情況下,法官的釋明往往能夠得到有效的回應,在當事人沒有聘請代理律師的情況下,法官往往要發揮依據職權調查取證的職能,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如在當事人訴訟請求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對當事人明顯忽略的事實及證據,提醒當事人補充證據;對于當事人提交的不是法官認可的事實、證據,法官要說明其證據效力或證明能力,并引導或親自調查取證。
第三,要改進刑事案件定案機制,使主審法官或審判長真正能夠對庭審負責、對案件裁判結果負責,而不是僅僅執行討論結果,調動主審法官當庭認證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刑事案件庭審質證認證更加公開透明。
第四,要加強二審法官對一審裁判的指導工作,強化正當程序觀念和庭審集約意識,對于一審當庭未認證的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裁判依據。對于違反認證質證規則采信證據的一審裁判,二審可以將其發回重審。當然二審法院可以通過庭審示范來指導一審工作,只有上下級法院聯動,才能將庭審認證公開落到實處,切實提升裁判公信力。(王亞明)
來源: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