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權益如何保障?
發布時間:2023-03-20 訪問次數:8528
沒有結婚證
僅僅是“同居關系”
感情一旦破裂
就能對共同生育的子女不管不顧嗎?
法院的回答是“不”
近日,松滋法院審理了一起
因同居關系“分手”產生的
子女撫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和小帥(化名)自由戀愛3年,2020年,兩人在家中舉辦婚宴,但并未領取結婚證。舉辦婚宴后,小美生下一女。但女兒出生后,因家庭瑣事小美與小帥感情逐漸破裂,兩人便結束了同居關系。女兒也一直由小美撫養至今。在此期間,小帥從未探望過母女二人,也未支付過撫養費。為此,小美特向松滋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調解
本案經松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由于女兒出生后一直由女方小美撫養,為了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呵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女兒繼續隨女方小美生活。男方小帥從2023年開始,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給付小孩當年撫養費120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
法官說法
近年來,松滋法院始終致力于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從司法層面給予孩子們“家”的溫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法官提醒各位“非婚生子女”家長,“分手”雖然意味著男女雙方感情的結束,但是兩人生育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親情紐帶不會結束。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法律規定同居期間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未參與子女共同撫養的一方仍需對“非婚生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
編輯: 鄧昭玲 曹波
文章出處: 松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