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號案例:在罪與罰的迷霧中,我看到了有血有肉的普通人
【關鍵詞】
刑事 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 準備工具防衛 準備工具斗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偉系被告人楊某平胞弟,住處相鄰。2016年2月28日中午1時許,楊某偉、楊某平坐在楊某平家門前聊天,因楊某平摸了經過其身邊的一條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明(歿年45歲)指責,兄弟二人與彭某明發生口角。
彭某明揚言要找人報復,楊某偉即回應“那你來打啊”,后彭某明離開。楊某偉返回住所將一把單刃尖刀、一把折疊刀藏于身上。十分鐘后,彭某明返回上述地點,其邀約的黃某、熊某強、王某持洋鎬把跟在身后十余米。彭某明手指坐在自家門口的楊某平,楊某平未予理睬。彭某明接著走向楊某偉家門口,擊打楊某偉面部一拳,楊某偉即持單刃尖刀刺向彭某明的胸、腹部,黃某、熊某強、王某見狀持洋鎬把沖過去對楊某偉進行圍毆,彭某明從熊某強處奪過洋鎬把對楊某偉進行毆打,雙方打斗至楊某偉家門外的馬路邊。熊某強拳擊,彭某明、黃某、王某持洋鎬把,四人繼續圍毆楊某偉,致其頭部流血倒地。彭某明持洋鎬把毆打楊某偉,洋鎬把被打斷,彭某明失去平衡倒地。楊某平見楊某偉被打倒在地,便從家中取來一把雙刃尖刀,沖向剛從地上站起來的彭某明,朝其胸部捅刺。楊某平刺第二刀時,彭某明用左臂抵擋。后彭某明受傷逃離,楊某平持刀追攆并將刀扔向彭某明未中,該刀掉落在地。黃某、熊某強、王某持洋鎬把追打楊某平,楊某平撿起該刀邊退邊還擊,楊某偉亦持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刀參與還擊。隨后黃某、熊某強、王某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彭某明身有七處刀傷,且其系被他人以單刃銳器刺傷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氣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楊某偉、黃某、熊某強均受輕微傷。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鄂0106刑初90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楊某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楊某偉、楊某平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64680元。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及被告人楊某偉、楊某平均提出上訴。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終331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審理期間,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撤回附帶民事訴訟,予以準許,并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7)鄂0106刑初80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楊某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楊某偉、楊某平提出上訴。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鄂01刑終698號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偉有期徒刑四年,并宣告被告人楊某平無罪。
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楊某平的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二是楊某偉、楊某平與彭某明因瑣事發生爭執、沖突引發打斗,楊某偉一方事先準備工具,其行為究竟是防衛行為還是相互斗毆。
首先,正當防衛必須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動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可見,正當防衛的意圖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本案中,彭某明返回現場用手指向楊某平,面對挑釁,楊某平未予理會。彭某明與楊某偉發生打斗時,楊某平仍未參與。彭某明等四人持洋鎬把圍毆楊某偉并將其打倒在地,致其頭部流血,雙方力量明顯懸殊,此時楊某平持刀刺向彭某明。楊某平的行為是為了制止楊某偉正在遭受的嚴重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彭某明被刺后逃離,黃某等人對楊某偉的攻擊并未停止,楊某平繼續追趕彭某明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其次,關于準備工具防衛與準備工具斗毆的界分。本案中,彭某明與楊某偉兄弟二人并不相識,突發口角,彭某明揚言要找人報復時,楊某偉回應“那你來打啊”,該回應不能認定楊某偉系與彭某明相約打斗。為防衛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準備防衛工具的,不必然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楊某偉在彭某明出言挑釁,并揚言報復后,準備刀具系出于防衛目的。彭某明帶人持械返回現場,沖至楊某偉家門口拳擊其面部,楊某偉才持刀刺向彭某明胸腹部,該行為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再次,關于防衛過當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彭某明空手擊打楊某偉面部,楊某偉此時并非面臨嚴重的不法侵害,卻持刀捅刺彭某明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楊某偉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楊某偉的防衛行為并非制止彭某明空手擊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從損害后果看,彭某明要害部位多處致命刀傷系楊某偉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楊某偉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而言,楊某偉對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主觀上持故意,但對于造成死亡結果系過失,故對其防衛過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作出評價。楊某偉的防衛行為過當,且具有自首情節,對其減輕處罰,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裁量刑罰。
綜上,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偉有期徒刑四年,并宣告被告人楊某平無罪。
【裁判要旨】
正當防衛必須具有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動機,其行為在實踐中也可能表現為雙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毆的形式與外觀。認定相互打斗中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需妥當界分準備工具防衛與準備工具斗毆,二者界分的關鍵在于考察行為人的動機是防衛還是斗毆。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一審: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16)鄂0106刑初90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17年2月7日)
二審: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刑終331號刑事裁定(2017年6月20日)
重審一審: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17)鄂0106刑初804號刑事判決(2018年5月8日)
重審二審: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1刑終698號刑事判決(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