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依法履職就是維護司法權威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嚴密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制度保障,為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將進一步推動法官檢察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拓展了司法職業保障范圍,是首個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保護的綱領性文件,有利于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堪稱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護身符”。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對于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至關重要。《規定》對《決定》中提出的“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都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使得司法人員履職保護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嚴密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制度保障,為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將進一步推動法官檢察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使得優秀法官檢察官招得進、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為一句空話。
長期以來,權益保障機制不健全成為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障礙,成為不少一線司法人員難以擺脫的一塊“心病”。干擾多、壓力大,遭報復、受騷擾,與領導意見不合被無辜調離崗位甚至被免職、降級等,有的甚至遭受人身威脅。近年來,針對司法人員或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北京昌平法官馬彩云遭槍擊的槍聲敲響了法官職業權益保障的警鐘。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就是維護司法權威。法官和檢察官是司法公正的守護者。倘若連法官檢察官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都要擔心外在干擾、顧慮職位難保、甚至連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尊嚴也就無從談起。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要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堅決遏制干預司法的行為,對一切干預司法行為均應如實記錄并依規通報追責。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長期以來,個別領導干部、內外部人員“批條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風,嚴重干擾司法人員獨立辦案。《規定》明確,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并規定了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案件處理登記制度。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要求有關部門重拳出擊打擊報復司法人員的行為。司法人員作為公民,享有的公民基本權益不受侵犯。況且,司法人員本身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力,打擊報復司法人員就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和蔑視。《規定》強調對采取不實舉報、誣告陷害、利用信息網絡等方式侮辱誹謗法官、泄露法官個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威脅和暴力傷害法官的行為,明確了公安機關快速出警、果斷處置的義務。《規定》進一步強化了人身保障制度,提出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并針對各種危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行為,規定了具體保護措施。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既要嚴格責任追究,也要實行必要保護,實現準確追責與必要保護的統一。要進一步明確錯案責任追究的標準,明確追究錯案責任以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為限,并對執法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進行了區分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以解除法官檢察官的后顧之憂。《規定》強調,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規定》規范了責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的原則。另外,對于不實舉報要建立澄清、善后機制。
不僅如此,為了保證司法人員依法履職,《規定》將依法履職保障對象從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所有承擔辦案職責的司法人員,將人身、財產權益保護對象從司法人員延伸至司法人員的近親屬,將依法履職保障空間從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時間之外,確保司法人員安全履職、免受滋擾;《規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法院、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此舉將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征地拆遷、環境衛生、掛職下鄉、行風評議等任務而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規定》明確,法官檢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免職、辭退或作出降級、撤職處分。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不服處分可依法申請復議、復核,提出申訴、再申訴。 當然,中央出臺的此《規定》屬于司法文件的范疇,有必要適時將規定中的相關內容納入法院、檢察院組織法和法官法、檢察官法的修改中,從法律層面完善對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期待以《規定》的實施為契機,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使之真正成為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護身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