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變“背鍋”?大學生出借身份信息身陷法律漩渦
身份證出借,竟成被告?
“周某福”商標下掛名網店
在校生懵懂陷入法律漩渦!
法院當庭調解破迷局
兼職陷阱終現原形
讓我們走進這堂法律警示課
身份出借的“坑”你繞開了嗎?
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知名珠寶品牌“周某福”起訴多名在校高校學生因出借個人身份證信息給他人開設網絡店鋪涉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令人意外的是,被告王某、徐某等人均系省內武漢市某高校在校學生。
經法院開庭審理并多次組織調解,案件最終以雙方握手言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一萬余元達成和解。該系列案件的集中審理,暴露出部分高校大學生在從事兼職過程中因社會經驗不足、法律意識淡薄,而誤入陷阱,成為受害者。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各位大學生們,努力學習之余,還應多接觸社會,補上社會實踐這一課。
“兼職”成侵權,“利潤”成賠錢,學生成被告
法庭經審理查明,涉案被告大學生均是在武漢某高校上學的大一新生,學生通過社交群聊或兼職APP鏈接到所謂的“大學生創業項目、兼職平臺”,第三方創業平臺許諾,只要學生提供個人身份證、手機號碼、人臉認證等信息,只要簽訂“網店代運營協議”,就可以在網上開店,坐在教室里賺錢,首期支付200元“兼職費”,后期利潤提成等利誘,誤導在校學生出借個人身份信息,成為電子商務平臺網店的掛職經營者,實際經營不用負責,每月坐收提成。殊不知,這些網店在由第三方運營過程中,平臺大量售賣各類假冒侵權商品。原告“周某福”公司發現涉案店鋪售賣的產品中有涉嫌侵害“周某福”注冊商標的侵權商品,經調查取證,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店鋪經營者高校學生起訴至法院,訴請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高達10萬元。
出借個人身份信息給他人,“店小二”承擔侵權責任
涉案被告大學生徐某接到法院開庭傳票后才意識到“創業”風險,坐在教室里后悔不已,不想人生第一次“創業”竟惹下官司,想想揣在兜里的生活費,看著民事訴狀上索賠的“天文數字”,不敢告訴父母,也害怕被老師、同學知曉,接到法官的調解電話更是不敢說出實情。
案件法官了解到上述情況后,鼓勵被告陳述“創業”實情,對其出借個人身份信息開設網店謀取營蠅頭小利進行了批評,并告知出借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給他人開設店鋪將要承擔的民事責任。考慮到在校學生無經濟來源及客觀影響,辦案法官積極組織雙方調解,一方面向被告釋明法律后果,根據商標法相關法律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嚴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另一方面與原告多次進行電話溝通,告知原告店鋪實際經營人與平臺披露的經營者信息不一致的情況,建議原告降低索賠金額以體現司法溫度。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系列案件被告分別賠償一萬余元,均當庭履行。
警惕各類“創業”平臺陷阱,強化知識產權法律普及
一是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至關重要。公民個人身份證、手機號碼、銀行卡信息等公民個人身份信息受法律保護,切勿隨意出借或者被他人盜用,避免被不法分子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輕者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如侵害知識產權類糾紛,民事責任承擔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涉及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詐騙罪等刑事犯罪活動。
二是審慎簽訂“協議”。對“代運營”、“零成本創業”等虛假宣傳時刻保持高度警惕,簽訂合同前需核實內容合法性,必要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簽訂任何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條款,尤其是涉及責任歸屬、違約賠償、個人信息授權等內容。如發現明顯不公平條款,應拒絕簽署,必要時可向學校或者法律機構咨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該條款無效。但即使合同部分無效,大學生仍可能因為明知他人有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銀行賬戶、配合認證等行為被追究相關責任。
三是不觸法律底線。即使未直接參與經營,提供便利條件協助侵權仍需承擔連帶責任。切勿輕易相信各大平臺“無償代銷”、“代運營”、“無貨源開店”、“兼職創業”等虛假宣傳,務必核實商品來源合法性,如發現店鋪銷售假冒品牌商品,應立即終止合作并向平臺舉報,避免成為侵權“幫兇”。
高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創業本為積累社會經驗,但若因法律盲區淪為民事侵權、刑事犯罪的“工具”,必將付出沉重代價。本案立足司法警示與社會教育雙重目標,通過案件剖析與法官建議,強化學生風險防范意識,同時明確教育機構責任,助力構建法治化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