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7個月,卻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時發生糾紛。11月23日,建始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起勞動爭議案件,員工當庭獲賠雙倍工資差額。
1月13日至7月27日期間,譚某在某汽車貿易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且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8月,譚某向建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0月16日,建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建勞人仲裁字(2017)第74號仲裁裁決書:建始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譚某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6951.65元;建始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退還譚某服裝費480.00元。
建始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不服該裁決,遂向建始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不給付譚某雙倍工資。
庭審中,原告建始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未與被告譚某簽訂勞動合同這一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時給原告帶來了損失,不應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同時認為,即使給付雙倍工資也只能給付基本工資。
調解陷入僵局,承辦法官遂釋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規定是一項懲罰性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進行固定。關于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獎勵性收入。
通過調解,原告認識到未簽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同意履行義務并當庭給付被告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6951.65元、退還被告服裝費4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