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李志會伙同廖磊、胡剛、肖飛(均已判刑)組成詐騙團伙,通過改號平臺將撥打的電話改為當地公安、檢察機關號碼,后冒充公安、檢察機關或者銀監局工作人員利用語音網關撥打電話行騙。其中,廖磊出資40%,負責購買語音網關、利用改號平臺改號、購買個人信息資料和分贓,同時冒充銀監局工作人員撥打電話行騙,按40%參與分贓;被告人李志會和胡剛、肖飛各出資20%,同時冒充公安、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撥打電話行騙,三人亦各按20%參與分贓。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李志平、許國濤、胡心強、許國超、許登攀、肖云召、廖生斌、胡齊彪(均已判刑)也陸續加入該團伙實施詐騙活動,并按約定比例參與分贓。2012年2月9日至4月26日,李志會所在的犯罪團伙作案24起,騙取錢財共計人民幣488039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志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李志會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志會在案發后主動退還部分贓款,還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李志會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犯罪分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撥打電話實施詐騙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李志會所在的詐騙團伙,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網絡平臺改號后進行電話詐騙,此種行為不僅容易使人上當受騙,而且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權威,必須嚴厲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