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秭歸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案件,被告人張某因法律意識淡薄而觸犯法律法規,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
張某系秭歸縣某畜禽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4年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議定該合作社在兩河口鎮土珠廟村建設生豬生態養殖園。經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審查規劃用地面積、宜昌市發改委下發審批文件同意后,2015年4月,張某向秭歸縣林業局提出了使用林地申請。為了保證項目進度,2016年1月,縣林業局又向市林業局提出了該合作社生豬生態養殖園建設項目擬使用林地的初審意見。但張某在使用林地手續尚未批準下來之時,便于2月正式開工修建豬舍及進園區公路,占用大量林地,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業種植條件嚴重破壞。經鑒定,張某修建豬舍、公路共占用林地面積為11033平方米(16.5495畝),林種為防護林。
1月9日,被告人張某主動到秭歸縣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上述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事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考慮到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合秭歸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見,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