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收到“租賃手機”,是否“套路租”?
01沒付款卻收到心儀手機
“手機居然還能租!”今年春節前夕,大冶市保安鎮20多歲的小伙黃某偶然刷到一個租手機網站,感到非常新奇。
黃某家境一般,工資收入僅能維持基本日常生活支出。那段時間,黃某再也無法忍受天天給用了好幾年的手機清理內存、頻繁充電,決定在春節前換一部像樣的手機,但苦于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錢。
黃某想過分期付款買手機,但他支付寶使用頻率不高,花唄額度有限,又沒有辦理信用卡,加上對分期付款了解不多,因此想通過網絡平臺租賃一部手機,好在春節回家時在親朋好友面前撐撐面子。
2022年年底,黃某在原告某網絡租賃平臺,看上了一款iPhone手機。他仔細閱讀租賃服務協議。協議顯示,甲方提供手機租賃服務,乙方通過租賃平臺下單租賃手機。協議約定,手機月租金300元,商品押金4800元,實付押金400元,租期為一年。合同還約定:若逾期支付租金超7個自然日,則雙方之間的租賃服務關系自動轉為買賣關系,買方無條件支付買斷款6898元,買下“租賃手機”。
黃某當即準備下單,后因余額不足付款不成功,便不了了之。沒想到幾天后,黃某莫名其妙收到了心儀的手機。
原告訴稱,黃某下單當天,該平臺剛好有一位同姓名顧客拍下同款手機,發貨人員將二人混淆,誤將他人所租手機寄給黃某。
次日凌晨,該平臺工作人員發現這個情況后,趕忙打電話給黃某,誰知黃某一聽是租賃平臺人員打來的就立即掛了電話,而后再撥打電話便聯系不上了。該平臺發短信給黃某欲進行協商,但黃某仍然不回信息。網絡租賃平臺遂以網上立案的方式向大冶法院提起訴訟。
02是“餡餅”還是“陷阱”?
面對這一新類型案件,案件承辦法官曹中文第一時間聯系雙方當事人,了解案情,掌握爭議焦點所在。但黃某置若罔聞,不簽收法律文書。
原來,黃某收到手機后,以為天上掉“餡餅”,產生了“吃白食”的心思,認定商家和法院都拿他沒辦法。
“怎么會這么巧,剛好就有同名顧客下單?就算是同名,下單的地址也不一樣啊。”隨著案件的深入調查,曹中文開始懷疑黃某遭遇了“套路租”。
案件調查過程中,曹中文發現現實生活中發生過多起類似案件,許多手機租賃平臺以“低月租”為噱頭,吸引消費者分期“租賃手機”,租金逾期后自動“由租轉售”,存在部分手機租金及費用標準超過法定最高利息標準、租賃過程存在未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等問題。
租用全新手機真的那么方便嗎,當中是否暗藏陷阱?帶著疑問,曹中文進行了調查。他在某投訴平臺上以“租手機”為關鍵詞,共搜索出 2萬多條投訴,投訴內容主要集中在“租金太高變相高利貸”“霸王條款”“暴力催收”“無法取消訂單”等方面。
曹中文在調查中發現,盡管許多年輕人抱著“短租”一兩個月嘗鮮的心態,實際上許多平臺默認的租期大多是一年,且不能提前解約。逾期即買斷,不支付就起訴。這些環環相扣的套路,讓許多年輕人深陷其中。有不少投訴稱,某某平臺涉嫌利用租賃手機違規操作高利貸,誘騙未成年人不良消費等。
曹中文分析,就該案而言,商家是否利用年輕人僥幸和愛慕虛榮的心理,捏造同名同姓顧客已下單等事實,故意將手機寄出,最后通過網絡起訴方式促成手機變現?而這些強制售賣、變現的手機價格要高出市場價一大截。
然而,根據原告訴求及提供的訂單頁面、購物聊天記錄等證據資料研判,黃某被套路的可能性不大,且黃某無法提供舉證,案涉平臺投訴記錄也無處查尋。
03 不歸還,就屬于非法侵占?
“租賃手機”涉案金額多為幾千元,屬于小額訴訟,但平臺訴諸法院后,出于恐懼、經驗不足等因素,大多數年輕人逃避問題導致不積極應訴,錯失舉證和主張權利的機會。
黃某就是選擇逃避,一直玩“失蹤”。
曹中文通過村組干部找到黃某父母,聽說兒子被告到法院,黃某父母情緒有些激動:“一不偷二不搶的,怎么還把我兒子告上法庭了呢”?
“畢竟這手機寄給您兒子了,如果是真貨,哪有不要錢的呢?不是咱的東西,咱拿著心里也不踏實,屬于不當得利啊,如果不歸還那就是非法侵占了。”
“憑什么啊?不歸還,就屬于非法侵占?”
“是啊,如果賣家沒有發現又沒要求歸還,咱保留手機,屬于不當得利;當賣家要求歸還時,咱理應歸還,否則不當得利將變為非法侵占。”
曹中文和村干部一起耐心與黃某父母溝通,釋法析理,化解矛盾。最終黃某父母終于同意調解:“我們也是實在人,不是咱的,一分錢也不會要!”黃某父母隨即電話聯系黃某。
一直玩“失蹤”、在外打工的黃某接到父母電話后表示愿意留用該款手機,同意支付部分貨款。雙方經協商,被告支付部分購機款4000元,原告撤回起訴。
“即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但原告平臺的租賃行為是否合理合法還值得考量。”曹中文表示,伴隨著人們消費理念的轉變,無論是何種經營模式,只要能為消費者提供好的消費體驗,消費者就有參與消費的可能,這種模式就有生存的空間。在當今換手機周期越來越短的大背景下,“租賃手機”或“共享手機”服務前景不排除一路向好的可能。但是,任何一個行業,只有尊重市場規律、敬畏消費者權益,才能實現行業自身的規范發展與長遠發展。
04觀察思考 莫讓超前消費變成“超錢消費”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網絡租賃“共享手機”時千萬要擦亮眼睛,在當下手機更新迭代加速的環境下,多數“共享手機”平臺是通過租賃來實現手機銷售的。有的公司為了追求更高利潤,通過虛假宣傳和欺騙手段進行盈利;有的提供“霸王條款”,一旦租賃逾期,原租賃會被“強制”轉換成售賣,價格則高出市場價一大截。而此類案件從約定的賠償條款看,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消費者仍需按合同約定執行,不少年輕人收到法院傳票后很無助。
法官呼吁,年輕消費群體應考慮個人經濟能力,樹立量入為出的理性消費觀念,理性看待社會上宣揚的超前消費理念,切勿為追趕時髦而陷入債務泥潭,讓超前消費變成“超錢消費”。
法官表示,企業正常的商業模式創新需要支持,前提是必須給予消費者足夠的保障。商家有義務準確完整地告知消費者“租賃手機”商業模式的詳細信息,比如什么是以租代購,究竟是租賃還是購買,還是租賃轉成購買等。此外,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互聯網消費金融的行業監管,特別是在“以租代買”的模式下,部分年輕人存在超額支出、隱私泄露、遭遇詐騙等風險,對于該行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進行監管,保障共享手機服務等行業健康發展、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