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12瓶假茅臺被罰27.6萬元,店家膽子大來路不明的酒水也敢賣
作者: 張馨文 陳勇 發布時間:2021-03-18 訪問次數:1634
煙酒零售商在市場上收購的散裝煙酒轉手賣出,結果顧客發現其賣出的12瓶茅臺均為假酒。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該零售商被法院判處10倍賠償。
2019年12月12日,市民李某花了27600元,在武漢某煙酒城購買了12瓶“貴州茅臺酒”。買后,李某發現所購茅臺酒有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酒水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產品辨認表,表示送辨產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案件審理中,該煙酒城稱涉案酒水均為市場上收購的散裝酒,沒有產品合格證件,不清楚來源。
法院經審理認為,煙酒城作為涉案酒水的經營者,應當通過正規的購貨渠道購買并嚴格查驗酒水的合格證件,但煙酒城未能按照要求履行審查義務,屬于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應向李某退還貨款并處10倍賠償,共27.6萬元。
事后,煙酒城不服一審判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10月,武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昨日,武漢中院立案一庭法官張文浩接受采訪時表示,商家做生意以誠信為本,切不可為利益,心懷僥幸收購、銷售來歷不明的商品,損害消費者利益,因為一旦出事代價沉重。
編輯: 柯學文 陸明
文章出處: 宣傳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