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公開審理黃某民等22人涉黑案
11月11日,大冶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黃某民等22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被告人親屬、村民代表以及有關行業監管部門代表等100余人旁聽了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以來,以被告人黃某民為組織、領導者,以張某為骨干成員,以黃某威、羅某等5人為積極參加者,以汪某發等15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以大冶湖高新開發區羅橋“黃少龍”地區為中心區域,向大冶市區、黃石市區等地輻射,有組織的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非法拘禁、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妨害公務、非法入侵住宅等50起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斂財共計人民幣290萬余元,造成二人輕傷、三人輕微傷,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該組織成員眾多、骨干成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組織領導者黃某民處于核心地位;骨干成員張某有發號施令權并積極帶領組織成員執行黃某民的指示;積極參加者黃某威等人積極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并在大冶天怡家園、銅草花園、安居工程等地租住房屋供手下成員集中居住;積極參加者羅某等依靠組織勢力強攬工程、謀取利益;一般參加者接受組織管理,多次參與、實施組織違法犯罪活動。
該組織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行非法斂財,并將部分收取的錢財用于為組織成員調解案件等賠償費用、提供醫療和食宿等生活費用、提供毒資、嫖資、旅游經費等感情投資費用,將強行索要占用的他人轎車作為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
該組織通過欺壓、殘害、威脅群眾,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力,達到稱霸一方的目的。通過組織施工、強迫交易、強攬工程等,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在一定區域形成非法控制和惡劣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民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并指使、帶領組織成員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對黃某民等22名被告人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破壞監管秩序罪等,分別追究各自刑事責任。
法庭圍繞本案的事實、罪名、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等問題展開庭審調查,并引導控辯雙方充分發表辯論意見。22名被告人其中有20名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整個庭審活動平穩、安全、有序,長達11個小時。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