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作者: 甄貞/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7-03-27 訪問次數:5524
2月7日,安陸法院院長陳志堅收到一份來自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武愛珠的包裹,打開一看,是一面贈給安陸法院的錦旗,上面繡著“多措并舉化解陳年積案,公正執法情暖千里百姓”二十個大字。這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安陸市人民法院執行一件交通事故賠償案,和解執行后,申請執行人武愛珠對法院發自內心的點贊。
2005年10月14日凌晨,武愛珠其妻秦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使至太原市小店區路段,與安陸籍農民孫某所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左轉彎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秦某當場死亡。太原市小店區法院于2006年3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決孫某賠償武愛珠15.1萬元。該案于2006年5月11日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轉辦委托安陸市人民法院執行,因被執行人孫某服刑,加上刑滿后孫某又離開戶籍地,外出務工執行法官無法查找其下落,故該案一直未能實際執結。
2016年安陸法院在開展涉民生專項執行活動中,將該案作為重點案件,實行“五定一包”,由分管執行副院長進行督辦。安陸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孫某刑滿釋放后體弱多病,一直在其親戚家中居住,目前靠民政支付的低保維持其生活。為化解該案,執行局成立工作專班,多次找到孫某所在村及其親戚反復做工作。為減少武愛珠的往返費用,執行法官在賠償金額上利用QQ、微信與武愛珠反復溝通協商,最終達成“由孫某親戚墊付5萬元賠償款,余下款項武愛珠予以放棄,不再追索”的協議;2017年1月26日孫某親戚如約履行5萬元賠償。該院考慮到武愛珠家庭生活十分貧困,為其申請司法救助2萬元,當事人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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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