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已經構成犯罪了

◆最高法拓寬被執行人限制消費范圍!老賴乘坐高鐵動車將受限啦!

最高法21日發布《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密織法網讓老賴無處遁形。
◆拒執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下同)司法解釋是在何種背景下出臺的?
出臺拒執罪司法解釋也是司法形勢需要。2014年11月,最高法聯合最高檢、公安部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為使中央的重要決定真正落實,使專項行動能夠順利進行和達到預期效果,回應司法實踐的關切,進一步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已勢在必行。

◆8種情形構成此罪!
1.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在城鎮有一套面積超過80平方米或雖不足80平方米,但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50%以上住房;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積超過60平方米,且房屋單價高于當地住房均價的50%以上;在農村有兩間以上房屋,被執行人經人民法院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仍拒不履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作為個人的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的六個月內,在銀行金融機構賬戶上支取存款累計金額5萬元以上或雖不足5萬元,但超過執行標的額,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被執行人本人或與他人合謀,通過虛假贈與、虛假債務、虛假租賃、虛假仲裁、虛假訴訟等方式,逃避、妨礙執行的。
4.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高消費,揮霍金錢,累計金額達3萬元以上,或曾因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被處罰后,再次進行高消費,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高消費的具體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執行。
5.執行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停止侵害、遷出(騰空)房屋等義務,經人民法院采取罰款、拘留、查封等強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義務人阻撓評估、審計等司法拍賣工作;在房產被司法拍賣后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前,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該房產對抗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6.負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在執行過程中,經人民法院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單位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固定資產清單等直接反映財務狀況的材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執行義務人隱藏、轉移、銷毀或者偽造、變造財產權屬的有關憑證和資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執行義務人因其他妨害執行行為或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人民法院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或妨害執行的。
◆具體哪些屬于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類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等拒執行為,被采取民事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應屬情節嚴重情形。
第二類為“致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或者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等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為,多是“發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執行為,且具有一定的暴力性,極大侵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礙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嚴厲打擊。
第三類是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