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達成了購買采伐協議,卻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樹木,近日,宣恩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涉案扣押杉原木293件、松原木2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據悉,被告人黃某某系湖北省宣恩縣人,為了營利, 7月24日在宣恩縣長潭河鄉九壩村七組以人民幣3500元的價格從黃某手中購買了其代為管理的鄭某“枋子嶺”自留山中的林木。7月25日至28日,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情況下,黃某某雇請他人將林木采伐并截成原木和薪材,被當場查獲。經檢驗,黃某某采伐林木共計81株,活立木蓄積22.1376立方米。其中:杉樹76株,活立木蓄積21.6635立方米;馬尾松2株,活立木蓄積0.2227立方米;雜木3株,活立木蓄積0.2514立方米。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雖與村民達成了購買采伐協議,但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樹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黃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酌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事實,結合其量刑情節,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