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議公安注銷3人駕照,為啥?



是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是不能開車的!
然而在現實中
被宣告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仍可能依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這就給道路安全、公共安全
帶來了風險隱患
針對社會管理漏洞
鄂州中院發出了一份特殊的司法建議
01應該注銷卻沒有注銷的駕駛證
日前,鄂州中院在梳理全市近幾年審理的宣告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案件時,發現存在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

經過進一步排查發現,一部分被宣告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監護人對于法律權利上應該有所限制的范疇認知不夠,沒有主動申請注銷駕駛證。特別是,因為精神疾病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稍不留意,被監護人就有可能開車上路。
另一方面,交管部門也無法獲取該類人員信息,執法過程中對該類群體的駕駛資格管理、人身風險監管就會處于被動的局面。
02一封特殊的司法建議
為從源頭把好駕駛人參與道路交通活動的準入關口,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隱患,近日,鄂州中院向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發出《關于加強對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資格管理的司法建議書》。

該司法建議書從“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發出申請注銷提示”“強化駕駛證申請審驗”等3個方面提出建議,旨在助推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駕駛資格規范管理。
“3起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機動車駕駛證已完成注銷工作,今后,我市公安機關與法院將根據司法信息共享機制,完善駕駛證注銷工作。”收到司法建議書后,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高度重視并及時辦理,回函表示,將強化駕駛證申請審驗,與鄂州中院密切溝通協作。
03建立司法信息共享協作機制
除了機動車駕駛證以外,被宣告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有沒有可能持有醫師資格證、教師資格證等其他證書?
如果該類人員能繼續從醫、繼續教書,同樣存在社會管理風險。為此,鄂州中院規范申請確認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案件的審理程序,制發“一書一表”,將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中的59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13種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納入其中,立案時,要求申請人勾選被申請人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醫師資格證、教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等各類資質及職業證書信息,以便人民法院掌握情況,提示申請人依照規定申請注銷相關證照。

與此同時,鄂州中院、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共同簽署了《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機動車駕駛人司法信息共享協作機制合作備忘錄》,就健全信息排查共享機制、完善駕駛證注銷機制、建立聯合宣傳機制等內容予以明確,切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助力提升鄂州社會治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