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市場“以大欺小”,司法機關怎么辦?
發布時間:2025-03-13 訪問次數:954

企業“以大欺小”,拖欠工程款、貨款,居然還有法律和合同依據?
湖北武漢的大型建筑企業博某公司因承建某工程,向恒某公司采購混凝土。
雙方簽訂合同后,恒某公司就向博某公司進行供貨,貨款共計1200多萬。在這期間,博某公司總共支付貨款700多萬元。
此后,雙方又簽訂還款協議,約定了剩余貨款的支付方式。然而,博某公司在向恒某公司支付了100萬之后,就再也沒有付款了。
既然已經收了貨,付錢不是理所當然的嗎?然而,博某公司卻提出,按合同約定,其有權不支付剩余貨款。
雙方的合同中,到底作出了什么約定?恒某公司能拿到剩余的貨款嗎?
實踐中,讓企業“以大欺小”拖欠工程款的合同條款是否廣泛存在,又是否合法呢?
說案例、講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聯合人民日報政文部、人民網推出“說法”特別策劃,本期“說法”關注人民法院如何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編輯: 陸明 曹波
文章出處: 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