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信息化體現中國特色司法智慧
以執行信息化建設為抓手,改變“登門臨柜”查人找物的傳統執行模式,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推行的“一性兩化”執行工作改革的重要一環,并且載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中,作為破解執行難題、補齊執行短板的突破口。
可以說,通過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網絡的便利,借助信息化網絡查控體系,將“被執行人財產難尋”這一長期困擾執行工作的難點問題和復雜的社會問題轉化為簡單的信息技術問題,體現了中國特色的司法智慧。
執行信息化肇始于被執行人財產的網絡查控。過去一直困擾著人民法院的執行難問題,最為突出的就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查。當時的幾種查詢方式都費時費力且效果不好,等到查詢結果出來時,被執行人的財產可能已被轉移,被執行人早已不知所蹤。有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推行網絡執行查控機制,逐步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為核心、以地方各級法院“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為補充,覆蓋全國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產品、車輛、證券、股權、房地產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法院執行人員在辦公室利用網絡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的查詢和控制。
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優勢,在于其具有信息覆蓋面廣、實施高效、操作便利、數據安全保密等特點。更重要的是,利用中立的技術,可以避免查人找物過程中人為因素的干擾,將復雜的問題簡單化處理,既節約了時間,提高了執行效率,符合強制執行的效率價值取向,又大大降低了法院執行成本,增強了執行威懾力;對于協助執行單位來講,則可以減少針對法院的查詢要求,減少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執行成本。
執行信息化建設不僅帶來了便捷的、覆蓋全面的網絡執行查控體系,緩解了法院查人找物所面臨的困境,而且對于彰顯執行權威、強化執行的規范性,以及促進執行公開和社會信用機制的完善,功不可沒,帶來了明顯的溢出效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肖建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