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一超市出納挪用資金獲刑
作者: 郭晶晶 楊堯旭/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12-26 訪問次數:2684
身為公司出納,掌握財政支出大權,卻在長達六年的時間里監守自盜,先后挪用資金70多萬元。近日,保康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挪用資金案件,被告人鄭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鄭某在擔任保康某超市出納期間,利用其負責收繳超市營業款和管理資金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其經手的超市營業款,累計高達70余萬元。鄭某將挪用來的錢供自己使用或借貸給他人,直到2014年12月,超市盤存時發現短款。鄭某見事情敗露,于是向超市寫下欠條和還款承諾書,承諾2015年至2017年分期還清欠款。后因鄭某未還款,超市向公安機關報案,鄭某的家人積極籌錢,替鄭某償還了50萬元,同時,鄭某的丈夫還與超市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分期還清余款。鄭某取得超市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身為非國有公司財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和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案發后,鄭某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鑒于鄭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經審前社會調查,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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